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20號上 訴 人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訴 訟代理 人上 訴 人 林家慶上 一 人訴 訟代理 人 王柏盛上 三 人訴 訟代理 人 劉君毅律師被 上訴 人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郭素媛被 上訴 人 李慧敏
李輝民林淑珍吳玫伶吳美瑜吳宜鎂吳浿妤黃坤檳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林仕訪律師複 代理 人 蔡頤奕律師被 上訴 人 吳東禹
吳東偉
吳思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