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3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洪盟翔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吳姿蓉律師劉書妏律師李仲唯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人 張閔智
張春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王心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