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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37號上 訴 人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偉馨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複 代理 人 洪瑋駿被 上訴 人 陽光大綠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複 代理 人 許金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