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408號上 訴 人 簡永寬
簡永安簡永根簡秋蔘潘麗美簡雯淋簡凡凱簡秋珠簡秋霞上9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簡數枝
簡玉芬簡正昆簡正泓簡玉玫呂簡秋主簡秋霞
崔占坤崔仁龍崔誠顯追加被告 李雪花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三代公法定代理人 胡懋椿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複代理人 陳禮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