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559號上 訴 人 信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麗華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陳韻鸚(限閱卷)上 訴 人 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