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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97號上 訴 人 陳宏傑

陳菁雯

朱永珍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查上訴人陳宏傑、陳菁雯、朱永珍(下合稱上訴人或分稱其姓名)因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所為:㈠確認陳宏傑、陳菁雯就原判決附表一不動產,於103年9月9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9月19日所為信託登記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無效。㈡陳菁雯應塗銷前項就原判決附表一不動產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㈢確認陳菁雯就陳宏傑所有原判決附表三不動產(即附表一、二不動產),於103年9月5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不存在。㈣陳菁雯應塗銷前項就原判決附表三不動產以設定為登記原因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㈤確認陳宏傑與朱永珍於103年10月4日就原判決附表二不動產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㈥朱永珍應將原判決附表二不動產於103年10月1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3,643萬5,340元(即以附表一、二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見原審卷一第117至1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萬9,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黃珮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黃立馨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