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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05號上 訴 人 黃鎮昌

黃光明黃金聲黃鎮成黃鎮興

黃雅淳吳黃鈴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被 上訴 人 黃煌耀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被 上訴 人 黃煌乾

黃增添

黃柏鈞黃慧真黃慧如黃慧玲黃戴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