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18號上 訴 人 許恭誠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許標性(榮風公)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上開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林大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