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悅記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上 訴 人 陳淑嫆
陳澤雄
陳澤龍
陳澤仁陳澤忠謝易玖追 加被 告 吳錦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兼追加原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黃泰鋒律師黃立慈律師楊曉邦律師李錦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容積移轉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一第21行關於「變更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聲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