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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76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梁東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

林梅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郭政達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涉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於109年2月9日所為,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現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8745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而伊是否犯系爭刑事案件之罪,牽涉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撤銷贈與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求在系爭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涉犯系爭刑事案件罪嫌之行為,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本件訴訟繫屬前(見原審卷一第7頁),亦非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之情形,且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撤銷贈與,本院本可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要件不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