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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張志騰

陳莉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王錦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前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又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本訴為新臺幣(下同)59萬3,8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價額50萬3,800元+9萬元租金)、反訴為586萬9,980元【計算式:(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萬4,447元/㎡×面積201.85㎡×權利範圍551/10000+4萬3,800元/㎡×面積64.69㎡+4萬3,800元/㎡×面積15.92㎡×權利範圍551/10000)+建物價額50萬3,800元+損害賠償200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646萬3,780元(計算式:59萬3,800元+反訴586萬9,980元=646萬3,7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