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李天順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複 代理 人 蕭佳琦律師被 上訴 人 黃青山
黃偉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9日前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兩造所陳關於訴外人黃龍占用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地上物之範圍不同,應各自提出證據證明之;㈡兩造間於108年1月29日就上開土地、地上物成立之租賃契約,有無包含黃龍占用之範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法 官 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