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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19號上 訴 人 葉宸恩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回善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億陸仟參佰柒拾玖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差額新臺幣玖佰捌拾貳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110年度台抗字第9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19號第二審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而上訴人聲明系爭判決應予廢棄等語,應認上訴人係對敗訴之系爭判決全部均提起上訴。次查上訴人於系爭判決係主張其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土地處分所獲總利益之20%即新臺幣(下同)2億8,942萬2,571元之委任報酬,及其對附表所示2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取得優先開發權,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交由其開發,而請求確認對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及被上訴人應按與香賓建設有限公司訂定買賣契約相同條件與上訴人訂定買賣契約,並於上訴人給付價金之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等語,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應核定為8億7437萬0,204元(詳如附表所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11億6,379萬2,775元【計算式:2億8,942萬2,571元+8億7,437萬0,204元=11億6,379萬2,775元】,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1335萬4,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或足額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335萬4,6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差額982萬8,704元(計算式:1,335萬4,620元-已繳352萬5,916元=982萬8,704元,見本院卷一第21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附表:(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見原審卷一第116至144頁)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起訴時交易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98 1萬4,200元 1,843萬1,6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15 1萬7,700元 3,212萬5,5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610 2萬6,600元 6,942萬6,000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38 2萬6,600元 367萬0,800元 5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821 2萬5,976元 9,925萬4,296元 6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362 2萬6,600元 3,622萬9,200元 7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13 2萬6,600元 2,694萬5,800元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846 2萬8,943元 1億9,814萬3,778元 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45 2萬6,600元 4,641萬7,000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32 2萬6,600元 1,415萬1,200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24 3萬3,997元 1,441萬4,728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7 2萬6,600元 284萬6,200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15 2萬6,600元 1,103萬9,000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06 2萬6,600元 1,079萬9,600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952 2萬6,600元 7,852萬3,200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761 2萬8,351元 7,827萬7,111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78 2萬6,600元 1,271萬4,800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61 2萬6,600元 6,812萬2,600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 2萬6,600元 133萬元 20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23 3萬8,017元 847萬7,791元 2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404 2,500元 2,351萬元 2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808 2,500元 1,952萬元 總計 48769 8億7,437萬0,204元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