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846號上 訴 人 塑華集成機電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塑華消防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弘立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陳彥均律師被 上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吳篤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上訴人於114年5月10日前具狀對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其中關於原判決附表4之項目,經原審認定扣款新臺幣(下同)162萬9300元之部分,如以上訴人所列原判決附表4項次52、57、61、68、75-19、75-20、75-
21、75-22、75-24、75-25、75-26、75-27、75-28之金額加總,與前述「162萬9300元」不符(前述各分項金額之加總結果為163萬4733元),請確認應刪除何項次。
二、被上訴人在原審曾於110年5月18日具狀提出被證9光碟(附於原審卷二第245頁),其內有諸多文書證據之電子檔案(本院已將其內檔案列印為紙本),請說明對前述光碟內所附文書證據之形式真正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