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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991號上 訴 人 吳慶輝

賴秀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9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