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991號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 理人 蔡育英律師被 上 訴人 吳慶輝
賴秀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