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991號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 理人 蔡育英律師被 上 訴人 吳慶輝

賴秀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