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再字第12號再審 原告 林冠州

潘傳建郭國榮黃光大張慈倫

張順雄張寶玉陳秋香陳曉瑾盧雪玉高慶年高慶隆高慶源高肇濃高慶堯高芳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除林冠州外之再審原告,就系爭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000、000-4、000-5、000-6、000-7地號土地),固均已無應有部分,惟其等因本件訴訟結果,可能遭後手請求損害賠償,而仍各有訴訟利益(見本院卷第33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再審原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合計,扣除重疊部分之比例核計(即000地號部分,應以郭國榮最初應有部分比例5354/104680計算;而000-4、000-5、000-6、000-7地號,均應以林冠州、潘傳建、盧雪玉最初應有部分依序俱為1406/0000000、17799/0000000、937/0000000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計為新臺幣(下同)1億8721萬9753元【計算式(小數點後4捨5入):〔000地號:91萬7915元2465㎡5354/104680≒1億1572萬6826元〕+〔000-4地號:101萬4432元6462㎡(1406/0000000+17799/0000000+937/0000000)≒6306萬6507元〕+〔000-5地號:110萬5000元11㎡(1406/0000000+17799/0000000+937/0000000)≒11萬6940元〕+〔000-6地號:100萬9000元309㎡(1406/0000000+17799/0000000+937/0000000)≒299萬9567元〕+〔000-7地號:100萬9000元547㎡(1406/0000000+17799/0000000+937/0000000)≒530萬9913元〕=1億8721萬9753元】,依法應徵再審裁判費234萬5391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9萬8322元,尚欠224萬7069元【計算式:234萬5391元-9萬8322元=224萬7069元】未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