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再字第32號再審原告 周秀鳳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79號確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再審被告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794萬6,000元本息之上訴部分不服,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1,794萬6,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5萬4,9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法 官 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