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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高春長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明來高呈祥

高成賢

高清松高宏基高鵬洲

高亮一高兆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萬9,263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惟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09、229頁),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