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陳英睿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被 上訴 人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聰明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應提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本件職
業傷害傷病給付之全案資料(包括依勞保局110年12月13日補正函之補正資料)。
被上訴人有無依勞保局111年1月4日補正函(見原審卷第84頁)
、111年3月18日補正函(見原審卷第86頁)為補正?如有,請提出全案之補正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