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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家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葉文勇

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複 代理人 高立凱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葉月華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秀峯

林聖泰林聖智林聖彥林雅芬林雅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彭彥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同共有房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