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程一凡被 上訴 人 程一新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