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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家上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陳蓀蕙

陳姿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被 上訴人 林璧月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義龍律師被 上訴人 陳銘宗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A欄之記載,應更正如B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A.原判決誤寫部分 B.更正記載 判決頁、行 原記戴內容 第4頁第18行 編號1至4 編號1至3、5 第13頁第5行 編號2、3、4 編號2、3、5 第13頁第7、8行 編號2、4 編號2、5 第14頁第7行 編號5 編號4 第15頁第11行 補足陳蓀蕙 補足陳姿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