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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昱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