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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金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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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昱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