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非抗字第108號再抗 告 人 吳進生(即財團法人楊乾鐘美學文化藝術基金會 董事長)代 理 人 尤英夫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選任臨時董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111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或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及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號解釋參照)。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90年度台再字第2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在原法院第一審聲請主張伊為財團法人楊乾鐘美學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董事長,因第三人紀秀英等董事串連於董事會議反對議案,要求解散系爭基金會,且拒絕在法人變更登記表上蓋章,復不依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之調解決議辦理,而消極不行使職權,系爭基金會現有14名董事中已有6位董事辭職,顯有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之情形,爰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等情。惟系爭基金會扣除已辭職及死亡之董事後,現尚有董事7人,符合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最少須有7人以上董事之規定,且於109年9月14日第2屆第5次董事會中已為決議補選董事至15人,並無不能或不為行使董事會職權情形。系爭基金會自108年10月19日至最近期之109年9月14日之董事會,除108年8月31日之首次董事會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外 ,其餘各次均如期召開,不過最近期之109年9月14日董事會,除為上揭補選董事之決議外,其他8項討論議案全數均未通過,董事雖有不配合蓋章、要求解散系爭基金會等情形,不過係董事間就系爭基金會發展方向有不同意見,不能認董事會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情事,因而維持原法院第一審駁回再抗告人聲請之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再抗告意旨雖以原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之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之違法,提起再抗告,惟所爭執者不過係就109年9月14日董事會中8項討論議案全數遭多數董事反對而未通過,及董事有不配合蓋章無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且要求解散系爭基金會情形,是否符合適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要件之法律解釋問題而已,並非上開事實之認定有何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查再抗告人擔任主席之109年9月14日董事會中8項討論議案全數遭出席多數董事反對而未通過,此乃董事依法出席會議、討論議案,行使職權表決後形成之多數決,並非拒絕召集、出席或拒絕表決議案而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情形,基於民主多數決原則,身為董事長之再抗告人,自應予以尊重,再抗告人與其他多數董事意見不同之僵局,本應協商或依上揭決議進行補選董事,以資解決,尚不得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以此拒斥其他董事合法行使職權參與董事會之權利,所為自非適法。而縱有董事拒不配合蓋章致無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之情事,苟該董事依法有配合蓋章之義務,系爭基金會非不得以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該董事為蓋用印章之給付行為,自無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復按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其立法理由以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或該管法院宣告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即須清算其財產,爰參酌公司法第24條之立法例,為第1項規定等情,可見財團法人依法非不得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是本件縱有部分董事提議解散系爭基金會,乃其個人表意之自由,且尚須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後始生解散效力,自不得以此謂部分董事要求解散系爭基金會,乃毀滅、終結或危害系爭基金會之存續,即係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而有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並指原裁定否准其聲請駁回抗告,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自不足取。末查再抗告人指原裁定誤認現行董事會尚有董事7人,但實際只有6人,認定事實錯誤云云,惟揆諸首開說明,此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就此董事缺額,非不得以補選董事充之。另董事是否出席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或是否同意調解內容,乃其個人訴訟處分權行使之自由,自與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問題無涉,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