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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保險上更二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保險上更二字第3號上 訴 人 張寶玉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上訴人在原審訴請確認訴外人陳文忠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對被上訴人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至民國104年6月15日至少有新臺幣(下同)11,849,600元存在(見原審卷第67頁),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事件(下稱本院第一次上訴審)審理時,將訴請確認之債權金額再擴張28,064,128元(即總額為39,913,728元),及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陳文忠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1,500萬元及自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予上訴人(見本院保險上字卷二第35頁背面),上訴人前揭上訴及擴張、追加之訴均經本院第一次上訴審予以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判決將上開判決廢棄發回;上訴人復在本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事件(下稱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就備位之訴之本金金額再擴張至39,913,728元(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58、259頁),經本院更一審就先位之訴判決確認陳文忠於104年6月15日對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保險契約,有該附表「本院更一審認定存在之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欄所示之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將本院更一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就附表編號8所示先位之訴之上訴」部分廢棄發回(下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是本件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由本院審理之範圍,應限於上訴人就附表編號8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編號8保險)請求確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有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之先位之訴部分,而不包含先位之訴中關於訴請確認編號8保險以外其他保險之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部分,亦不包含備位之訴部分。

二、關於上訴人訴請確認陳文忠就編號8保險對被上訴人有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部分,原並未表明請求確認之債權金額,嗣於本院補充該部分債權金額應為110,152元(見本院更二卷第91頁),經核應屬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至上訴人於本院再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000萬元部分,則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人經本院闡明本件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之範圍後,雖仍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先位聲明:確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有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至104年6月15日止,至少有37,575,819元存在。㈢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陳文忠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40,023,880元及自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上訴人。㈣追加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0萬元。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更二卷第36、89、90、92頁),然除先位之訴關於請求確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就編號8保險有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至104年6月15日止,至少有110,152元存在部分外,其餘聲明內容既非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審理之範圍,上訴人於本件所提追加之訴亦經裁定駁回,自無庸於本判決中就未廢棄發回部分為實體上之論述及判斷。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陳文忠有10,328,179元及自101年2月17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債權,並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583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陳文忠對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保險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強制執行,該院於104年5月19日核發禁止收取或處分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惟經被上訴人聲明異議。爰訴請確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就編號8保險至104年6月15日止,至少有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110,152元存在(已確定及未廢棄發回部分,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編號8保險即保單號碼0000000000國泰新住院終身健康醫療險,於保險費率計算時已考量脫退率,而無解約金之設計,且於保險契約條款明確揭露,故陳文忠就編號8保險對被上訴人並無現金併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前揭請求,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先位聲明:確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有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至104年6月15日止,至少有37,575,819元存在。㈢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陳文忠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40,023,880元及自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上訴人。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上訴人經本院闡明本件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審理之範圍僅限於有關編號8保險之先位之訴部分後,並未更正其上訴聲明,故仍以上訴人所為上訴聲明列載)。

四、上訴人主張其對陳文忠有債權存在,並向臺北地院聲請以系爭執行事件,就陳文忠對被上訴人包含編號8保險在內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為強制執行,該院於104年5月19日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然經被上訴人聲明異議等情,有系爭執行命令、被上訴人函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28-3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經查,編號8保險為國泰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此有人身保險要保書及國泰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契約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卷第51-63頁),而觀諸上開保險契約內容,業已載明: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等語(見同上卷第55頁),足見編號8保險依約並無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且衡以編號8保險之性質為醫療險,並非終身壽險、儲蓄險或年金險,通常而言本不具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上訴人復無法舉證證明編號8保險依該保險契約之約定,確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存在,則其主張陳文忠對被上訴人就編號8保險至104年6月15日止,至少有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110,152元存在,自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就編號8保險至104年6月15日止,至少有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110,152元存在,尚非有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所用證據及調查證據之聲請,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或調查:又關於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附表編號 保單號碼 險別種類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 投保日 期 繳費方式 保費 保險期限/終期 保費年期 上訴人主張 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院更一審認定存在之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1 0000000000 國泰添祥增額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右儒 110萬元 84.2.23 年繳 23,733元 104.2.22 20 1,538,000元 465,263元 2 0000000000 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昆暘 30萬元 86.10.17 年繳 24,810元 101.10.16 15 947,889元 333,880元 3 0000000000 國泰添喜增額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昆暘 108萬元 83.9.26 年繳 23,884元 103.9.25 20 2,076,300元 522,261元 4 0000000000 國泰定期保險 陳文忠 陳昆暘 192萬元 83.9.26 年繳 4,224元 103.9.25 20 3,691,200元 5 0000000000 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右儒 30萬元 86.10.17 年繳 24,720元 101.10.16 15 774,809元 332,140元 6 0000000000 國泰萬代福101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淑媛 500萬元 81.8.11 躉繳 278,000元 165.8.10 99 9,612,500元 653,417元 7 0000000000 國泰新鍾愛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昆暘 100萬元 90.6.22 年繳 21,633元 15 1,922,500元 141,100元 8 0000000000 國泰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陳文忠 陳昆暘 1,000元 90.6.22 年繳 5,040元 20 110,152元(於本院補充) 9 0000000000 國泰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誼泰水電工程(陳文忠) 陳文忠 77萬元 71.12.21 季繳 12,580元 91.12.20 20 2,407,790元 10 0000000000 國泰萬代福(211)終身壽險 誼泰水電工程(陳文忠) 陳文忠 30萬元 76.2.28 半年 8,310元 96.2.27 20 780,855元 11 0000000000 國泰有巢氏定期壽險 陳昆暘 陳昆暘 450萬元 95.6.2 躉繳 63,900元 13 7,318,385元 12 0000000000 國泰有巢氏定期壽險 陳右儒 陳右儒 800萬元 95.10.25 躉繳 198,400元 20 8,843,500元 上訴人於本院補充編號8金額前合計:39,913,728元 合計:2,448,061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