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保險上更二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上更二字第3號上 訴 人 張寶玉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後,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之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所定情形包含: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另按訴之追加,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者,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追加之訴。

二、經查:㈠上訴人在原審訴請確認訴外人陳文忠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對

被上訴人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至民國104年6月15日至少有新臺幣(下同)11,849,600元存在(見原審卷第67頁),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事件(下稱本院第一次上訴審)審理時,將訴請確認之債權金額再擴張28,064,128元(即總額為39,913,728元),及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陳文忠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1,500萬元及自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予上訴人(見本院保險上字卷二第35頁背面),上訴人前揭上訴及擴張、追加之訴均經本院第一次上訴審予以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判決將上開判決廢棄發回;上訴人復在本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事件(下稱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就備位之訴之本金金額再擴張至39,913,728元(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58、259頁),經本院更一審就先位之訴判決確認陳文忠於104年6月15日對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保險契約,有該附表「本院更一審認定存在之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欄所示之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將本院更一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就附表編號8所示先位之訴之上訴」部分廢棄發回本院審理,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

㈡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被上訴人惡意詐欺謊報聲

明異議,妨害上訴人之自由,且強迫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構成刑事犯罪,並造成上訴人受有重大損害為由,追加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5,000萬元(見本院更二卷第83、84、92頁)。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為上開訴之追加,已表示不同意(見本院更二卷第90頁),且經核上開追加之訴乃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與原訴或上訴人於本院第一次上訴審、本院更一審所為擴張或追加之訴,均係關於陳文忠與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存在,基礎事實顯非相同,自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指情形;亦不具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所指事由,則依前揭規定,該部分追加之訴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上訴人復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將其原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先位聲明:確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有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至104年6月15日止,至少有37,575,819元存在。㈢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陳文忠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40,023,880元及自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上訴人。㈣追加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0萬元。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更二卷第89、90、92頁),變更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先位聲明:確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有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至104年6月15日止,至少有37,731,899元存在。㈢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陳文忠保單現金併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40,179,660元及自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上訴人。㈣追加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0萬元,及自10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更二卷第121-134頁),經核其變更後之聲明超過原聲明範圍之部分,應為訴之追加,且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㈣另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中,關於未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審理部

分,經核仍屬其原起訴範圍,尚非訴之追加,併予說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附表編號 保單號碼 險別種類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 投保日 期 繳費方式 保費 保險期限/終期 保費年期 上訴人主張 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院更一審認定存在之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1 0000000000 國泰添祥增額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右儒 110萬元 84.2.23 年繳 23,733元 104.2.22 20 1,538,000元 465,263元 2 0000000000 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昆暘 30萬元 86.10.17 年繳 24,810元 101.10.16 15 947,889元 333,880元 3 0000000000 國泰添喜增額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昆暘 108萬元 83.9.26 年繳 23,884元 103.9.25 20 2,076,300元 522,261元 4 0000000000 國泰定期保險 陳文忠 陳昆暘 192萬元 83.9.26 年繳 4,224元 103.9.25 20 3,691,200元 5 0000000000 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右儒 30萬元 86.10.17 年繳 24,720元 101.10.16 15 774,809元 332,140元 6 0000000000 國泰萬代福101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淑媛 500萬元 81.8.11 躉繳 278,000元 165.8.10 99 9,612,500元 653,417元 7 0000000000 國泰新鍾愛終身壽險 陳文忠 陳昆暘 100萬元 90.6.22 年繳 21,633元 15 1,922,500元 141,100元 8 0000000000 國泰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陳文忠 陳昆暘 1,000元 90.6.22 年繳 5,040元 20 110,152元(於本院補充) 9 0000000000 國泰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誼泰水電工程(陳文忠) 陳文忠 77萬元 71.12.21 季繳 12,580元 91.12.20 20 2,407,790元 10 0000000000 國泰萬代福(211)終身壽險 誼泰水電工程(陳文忠) 陳文忠 30萬元 76.2.28 半年 8,310元 96.2.27 20 780,855元 11 0000000000 國泰有巢氏定期壽險 陳昆暘 陳昆暘 450萬元 95.6.2 躉繳 63,900元 13 7,318,385元 12 0000000000 國泰有巢氏定期壽險 陳右儒 陳右儒 800萬元 95.10.25 躉繳 198,400元 20 8,843,500元 上訴人於本院補充編號8金額前合計:39,913,728元 合計:2,448,061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