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27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侯尊中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台灣富驛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其中關於「關於侯尊中上訴部分,由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侯尊中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關於侯尊中上訴部分,由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十七,餘由侯尊中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王 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喻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