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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易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聲 請 人 游宗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育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

本不符情形,法院始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相對人起訴時固請求「排除侵害」,惟原法院於審理後依相對人表明之訴訟標的及訴之性質,將原審判決正本之案由欄記載為「拆屋還地」事件,於法並無不合,不受當事人書狀記載之案由所拘束;抗告人提起上訴後,本院自始亦以「拆屋還地」事件審理,則本院判決第1頁第18行案由欄載為「拆屋還地」,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更正,即難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