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647號上 訴 人 黃莉軒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被上訴人 李鳳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被上訴人 鄭巧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李鳳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元。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李鳳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在第二審訴訟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李鳳(下逕稱其名)於本院始就上訴人之請求權提出時效抗辯,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惟時效制度係為維持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而設,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此為法律賦予之權利,如不許提出顯失公平,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於民國110年3月初,發現配偶許侑新(原名許譽瀚)
手機內與李鳳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下稱系爭對話內容),其中有「愛你」、「親愛的」、「我要用這輩子好好彌補妳」、「不會再讓妳流眼淚了」、「10/25訂我們在一起的日子好嘛」、「親愛的很開心能跟妳在一起」、「親愛的我儘量看看能不能星期四晚上溜去找妳」、「你吃飯 我要吃人」、「那等我吃飽 妳再吃我」、「而且我只想把身體給妳」、「說真的要不是工作的關係!我也只想要跟你做而已」等親密對話,上訴人因而得知許侑新出軌之事實,遂於110年4月12日向許侑新提起離婚訴訟。
㈡又上訴人於110年8月27日前往許侑新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
00巷該處之台電大樓軍人宿舍(下稱系爭宿舍)收拾私人用品時,發現有一陌生女子在房間睡覺,遂以手機錄影存證,並報警後偕同警察回到系爭宿舍,發現許侑新與被上訴人鄭巧微(下逕稱其名,與李鳳合稱被上訴人)出現在系爭宿舍,可見鄭巧微與許侑新同處一室過夜而為逾越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行為。
㈢被上訴人均明知許侑新已婚,竟仍與其有逾越普通朋友之不
正常交往關係或發生性行為,故意破壞上訴人與許侑新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原審判決駁回其訴,其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李鳳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㈢鄭巧微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李鳳則以:伊於105年至109年10月間在新竹紫戀男士美容按
摩店(下稱紫戀按摩店)擔任美容按摩師,於108年間認識許侑新,兩人僅係按摩師與客人之關係,系爭對話內容應為108年10月25日後至紫戀按摩店離職前間所為,伊因工作關係,為使許侑新指定按摩師及繼續消費以提高收入,故與許侑新保持曖昧且以虛偽之「愛你」、「親愛的」等言語為對話,故並未發展實質男女關係,於認識期間亦不知許侑新有配偶。又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對話內容照片並無可辨識之時間點,且系爭對話內容中「10/25訂我們在一起的日子好嘛」係指108年10月25日,系爭對話內容應為108年10月25日之後至109年10月間離職前之對話,而上訴人自陳其於110年4月12日對許侑新訴請離婚之理由為分居已6個月,則回推上訴人與許侑新於109年10月起已分居,故上訴人主張於110年3月始發現系爭對話內容並翻拍,顯與事實不符,伊主張時效抗辯。況斯時上訴人之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幸福已不存在,可見造成上訴人分居之理由,與李鳳無關,自無理由要求李鳳就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鄭巧微則以:伊與許侑新只是朋友關係,許侑新表示因離婚
又帶小孩,110年間曾陸續借給許侑新35萬元,但伊於借款給許侑新後,因家庭經濟壓力發生困難,遂請許侑新幫忙尋覓居住處,始借住在系爭宿舍約1個月,許侑新則住在其工作地方,兩人並無同居、一起過夜、逾越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行為,且伊當時不知許侑新有婚姻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見原審卷第157至158頁、本院卷第94頁):
㈠上訴人於104年6月12日與許侑新結婚,嗣於110年4月12日依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對許侑新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訴請裁判離婚,經新北地院於110年12月22日調解離婚(案號:111年度家調字第607號)。
㈡李鳳有與許侑新為如系爭對話內容(見原審卷第19至47頁,詳見附表)。
㈢李鳳於109年間在新竹擔任美容按摩師,因工作因素認識許侑新。
四、上訴人主張李鳳明知許侑新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許侑新過從甚密,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正常往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李鳳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為李鳳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為共同維護並共享婚姻生活圓滿狀態利益,除受法律規範拘束外,彼此已相互承諾受社會生活規範約束,以營運共同婚姻生活,增進幸福感。婚姻之締結,因而發生婚姻上法律效力,我國親屬法婚姻普通效力,雖乏貞操義務明文,但從婚姻本質既以經營共同親密生活為目的,並經釋憲者闡述此等親密關係具有排他性,貞操義務之履行乃確保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雙方須互守誠實義務之一環,質言之,貞操義務乃當然之理,亦係婚姻之本質內涵。又行為自由雖同受憲法基本權保障,惟非不受任何限制,於符合比例原則或不侵害自由權核心下,因維護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非不得予以限制。故締結婚姻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解為應承擔貞操義務之履行,要難認有何侵害其自由權可言。另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固以法有明文者為限,惟精神上是否受有損害,純屬被害者一方之感情上或心靈上主觀感受,是否因此受有痛苦、程度為何,客觀上難以斷定。而婚姻生活係全面情感之結合與投入,一般常理遭受配偶外遇,導致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不能謂與事理有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是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
㈡上訴人主張李鳳與許侑新間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並提
出其所翻拍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30張為證(證據出處見附表所示),李鳳雖不爭執其形式上真正(見原審卷第154頁),然辯稱:其於108年間因許侑新至紫戀按摩店消費而認識,與許侑新認識期間不知許侑新有配偶,且系爭對話內容翻拍照片並無時間,無法分辨對話前後順序,編號19、20這張是講到許侑新坦承有婚姻之事,如此段為最後之對話內容,表示李鳳為其他對話時並不知許侑新是有配偶之人等語。經觀諸編號4、1之對話中,許侑新曾稱「晚上等小朋友睡想出去洗車」、「溜出去就可以打給妳」,李鳳則稱「半夜洗車她不會說話嗎」,及編號30之對話中,李鳳稱「還是你洗好還有拍照跟她報告」,許侑新則回稱「我有遇過她打視訊看我在哪。不然我趕嘛這麼防。我等等先回去放棉被就過去妳那我找時間再洗」、李鳳稱「表示說她很在意你啊,才會這樣」,許侑新稱:「我先講故事給小朋友聽,等她好我就出門,出門的時候打給你」等語,可見李鳳於對話時已知許侑新為有配偶、子女之人。且經許侑新於原審時證稱:與李鳳剛開始認識時,就有跟李鳳說自己已結婚等語(見原審卷第230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在系爭對話內容編號19這張所稱要訂10月25日為在一起的日子,指的是108年10月25日,所以該張對話的時間是108年10月25日之後,系爭對話內容應該是108年10月25日之後到109年間,但詳細時間已經記不得了,認識李鳳到不再聯繫大概是一年的時間,在傳編號19、20這兩張對話大概是認識兩個月左右,是認識前期所傳等語(見本院卷第108至182頁)。堪認李鳳至少在108年10月25日至109年間確已知悉許侑新為有配偶及小孩之人,是李鳳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㈢又李鳳辯稱:因在紫戀按摩店擔任按摩師,為方便客人預約
會與客人交換LINE通訊,且因工作關係需要客人「老點」,即客人指定按摩師可以提高收入,此為按摩行業常見之情形,其始與許侑新間保持曖昧,甚至以愛你、親愛的等用語,目的係為讓許侑新能持續消費,但兩人間並無發展實質關係等語。並舉斯時同在紫戀按摩店擔任按摩師之證人鄧氏妙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客人如果有問LINE通訊或電話,我們都會給,李鳳當時大概也是有與客人交換LINE通訊或電話,如果有老客人按摩師可以賺比較多等語(見原審卷第194、196至197頁),及證人阮玉鳳證述:按摩師有時講話比較甜言蜜語,會稱呼客人親愛的,使客人再次前來消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98至199頁)為證。然觀諸系爭對話內容,李鳳與許侑新間有「愛你」、「親愛的」、「我要用這輩子好好彌補妳」、「不會再讓妳流眼淚了」、「10/25訂我們在一起的日子好嘛」、「親愛的很開心能跟妳在一起」、「親愛的我儘量看看能不能星期四晚上溜去找妳」、「你吃飯 我要吃人」、「那等我吃飽 ,妳再吃我」、「而且我只想把身體給妳」、「說真的要不是工作的關係!我也只想要跟你做而已」等親密對話,且稱「我再安排一下時間,如果可以我們星期四半夜下台中,隔天早點回來去吃飯再送你回基隆」、「我等等先回去放棉被就過去找你」、「那天發生好多事情,也更加確定真的喜歡妳,不能沒有妳」、「對吼,那天是去台中」等語。並經許侑新於原審時到庭證稱:為系爭對話內容時,與李鳳是比較好的好朋友關係,當時李鳳住在基隆,與李鳳有見過面,見面地點不一定,台中、新竹都有,有跟李鳳的小孩一起吃過飯,會傳「親愛的」這些,是因為當時有點曖昧等語(見原審卷第228、233頁),觀諸李鳳與許侑新間之系爭對話內容,確有如情侶般相互關懷、互動親密,並有兩人相約欲發生親密關係之內容,而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當往來,且其等相約見面地點非僅位在新竹之紫戀按摩店,顯有超過按摩師與客人關係而相互愛戀之互動、對話,已非如證人所稱其他按摩師為使客人前來消費所為僅點到為止之曖昧。故李鳳辯稱:其與許侑新僅係按摩師與客人間之工作職場關係,未與許侑新有何不當往來云云,亦難憑採。是以,李鳳與許侑新之互動,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合宜之社交分際,足以破壞上訴人與許侑新間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並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揆諸前揭說明,自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故上訴人主張其因李鳳之侵權行為,致精神上蒙受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李鳳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㈣李鳳復辯稱:依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原審開庭所述,上訴人
訴請離婚之理由為雙方已經分居6個月以上,上訴人既係於110年4月12日訴請離婚,可見上訴人與許侑新於109年10月時已分居,斯時上訴人之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幸福已不存在,倘如上訴人所稱係於110年3月看到系爭對話內容,可見造成上訴人分居之理由,與李鳳無關,自無理由要求李鳳就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負責等語。然婚姻生活縱生破綻,仍有破鏡重圓之期待可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不容婚姻之一方或第三人,以他方就婚姻破綻有可歸責之處為由,任意破壞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故縱認證人許侑新於原審證稱:其於婚後兩年,因經濟及教養問題,兩人感情就沒有很好,曾向上訴人提過離婚等語屬實(見原審卷第226、229頁),惟李鳳與許侑新為系爭對話內容時,上訴人與許侑新婚姻關係仍存續,自有保護上訴人對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權利,要不得謂上訴人與許侑新間感情不睦而無保護必要,故李鳳上揭所辯,難認可採。
㈤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⒈李鳳雖抗辯:依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原審開庭所述,上訴人
訴請離婚之理由為雙方已經分居6個月以上,上訴人既係於110年4月12日訴請離婚,依此時間回推,上訴人與許侑新於109年10月前已分居,上訴人所稱於110年3月才看到系爭對話內容顯有不實,系爭對話內容既為108年10月25日後至109年間所為,上訴人直到111年1月26日才起訴,已罹於時效等語。然此為上訴人所否認,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應由李鳳就上訴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觀諸上訴人於其所提離婚訴訟起訴狀僅記載「…二、原告(即
上訴人)於110年3月初發現被告(即許侑新)與一名為『曉雯』的女子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友關係之對話紀錄,被告陳述有『愛你』、『親愛的』、『我要用這輩子好好彌補你』、『不會再讓你流眼淚了』、『10/25訂我們再一起的日子好嗎』、『親愛的很開心可以跟你在一起』、『親愛的我儘量看能不能星期四晚上溜去找你』,以及證明被告與配偶以外之人為性行為之對話『而且我只想把身體給妳』、『說真的要不是工作的關係!我也只想要跟你做而已』、『你吃飯我要吃人』、『那等我吃飽你再吃我』。三、被告種種行為已違背夫妻間忠實義務及共同協力創造圓滿之婚姻本質,逾越一般社會所能容忍之程度,嚴重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且因被告為職業軍人,兩造婚後聚少離多,感情日漸淡薄,加以被告通姦行為發生後,又與另一名女子交往,顯見被告並無維持兩造婚姻之意願,原告所受身心煎熬難以言喻,得依據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規定(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離婚。…」等語,有上訴人所提起訴書可參(見原審限閱卷第25至29頁),未見載有上訴人於提起離婚訴訟前已與許侑新分居6個月以上等語。雖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原審111年11月15日開庭時曾稱: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訴請裁判離婚,依據即為本案之侵權行為事實,依據第2項訴請離婚之理由為當時雙方已經分居6個月以上等語(見原審卷第155頁),然亦稱:上訴人於110年4月中旬左右始分居(見原審卷第155頁),核與證人許侑新亦證稱:110年2、3月左右已和上訴人協調好先分居,隔了一週左右,上訴人同意先分居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230至231頁),且上訴人與許侑新間是否於訴請離婚前已分居6個月以上,並未經離婚事件認定在案。故李鳳以上訴人於提起離婚訴訟前已與許侑新分居6個月以上為由,主張上訴人顯非於110年3月初始知悉系爭對話內容乙節,尚非可採。
⒊又系爭對話內容為108年10月25日至109年間所為乙節,業如
前述。李鳳聲請證人許侑新於本院到庭證述:系爭對話內容之翻拍照片是上訴人拍攝伊手機而取得的,照片背景是蘆洲家的地板,上訴人知道伊手機密碼,可以直接解鎖。在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前,上訴人沒有提過為何有系爭對話內容,也沒有拿系爭對話內容給伊看過;原審作證時所稱「我在110年2、3月左右已和上訴人協調好先分居,忘記確切約定分居之時間點」、「提了分居協議後隔了一週,上訴人傳line同意先分居」是指協調分居前,伊會去蘆洲家照顧小孩,等上訴人下班回來後,伊將小孩交給上訴人,伊再回系爭宿舍,是在上訴人同意分居後我沒有再去蘆洲家,應該是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前那段時間,伊沒有再去蘆洲家等語(見本院卷第178至181頁),是依證人許侑新所述,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前之110年2、3月間始協調分居,且許侑新於此期間前會至蘆洲家看顧小孩,則上訴人非無可能於110年3月間拿取許侑新之手機始知悉系爭對話內容。是以,實難以上訴人與許侑新有協調分居或分居之時間點推認上訴人知悉系爭對話內容之時點至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2年時效。此外,李鳳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訴人於提起本件訴訟之2年前即109年1月26日前已明確知悉許侑新與李鳳間有本件之行為或知悉系爭對話內容。則依前開說明,李鳳抗辯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云云,即無可採。
㈥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上訴人為大學畢業,月收入約3萬元,與許侑新離婚後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109年、110年申報所得分別為32萬9923元、34萬4363元,名下無其他財產;李鳳原為越南籍人士,國中畢業,結婚來台後育有兩名子女,離婚為求生活及養育子女,遂在紫戀按摩店擔任美容按摩師從事按摩工作,109年10月間離職後移居台中,另於111年1月間結婚,現為家庭主婦,109年間無申報所得,110年間申報所得為86萬8,000元,名下有房地各1筆等情,業據其等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15頁、第126頁、原審卷第163至165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原審限閱卷第6至9頁、第10至12頁)。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均屬小康或小康以下,及上訴人與許侑新自104年6月12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許侑新婚後2年間即曾提及離婚,及上訴人於離婚案件起訴書自陳因小孩照顧及許侑新職業關係,兩人婚後聚少離多,感情日漸淡薄等語(見原審限閱卷第27頁),感情基礎已每況愈下,及李鳳自紫戀按摩店離職後已未再與許侑新有所聯繫,兩人從認識到不再聯繫約一年時間,時間非長,及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李鳳應賠償上訴人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上訴人主張鄭巧微明知許侑新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許侑新於110年8月27日有同居之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鄭巧微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鄭巧微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為鄭巧微所否認,辯稱:其當時與許侑新並無同居關係,亦非男女朋友,僅因經濟因素而請許侑新幫忙尋覓住處,而借住在系爭宿舍一段時間就搬走,許侑新當時說其已離婚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則應由主張鄭巧微有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之上訴人,負舉證之責。
㈡上訴人主張鄭巧微及許侑新同處一室且已同居等語,固提出1
10年8月27日之錄影光碟及系爭宿舍之陽台照片為參(見原審卷第49至53頁)。然經許侑新於原審到庭證稱:伊與鄭巧微並未同居,當天伊中午下班甫返回宿舍查看,警察即到場敲門,當時鄭巧微在睡覺等語(見原審卷第231至232頁),是依許侑新所述,已難認鄭巧微與許侑新有同處一室過夜或同居之情。況上訴人自陳其於110年8月27日先前往系爭宿舍收拾私人用品時,發現有一陌生女子在房間睡覺,遂以手機錄影存證,並報警後偕同警察回到系爭宿舍,發現許侑新與鄭巧微出現在系爭宿舍等語,並有其錄影之截圖照片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1至129頁)。可知其獨自前往系爭宿舍時,僅見鄭巧微在系爭宿舍睡覺,並未見許侑新同寢,嗣經上訴人報警並偕同警員前往系爭宿舍時始見許侑新亦出現在系爭宿舍,益證許侑新證稱當日係中午下班返回系爭宿舍察看,並未與鄭巧微同居乙節非虛。且經原審勘驗上開錄影光碟:「一、檔案IMG_3784:影片中一名女子以鑰匙開門,之後陪同之員警以手敲門、按電鈴,均無人回應,之後一名男子穿著短褲開門,與在門外之員警交談,接著,屋內穿著短褲之男子返回屋內拿取身分證交給屋外之員警,此時屋內可見有另一名女子在內,且衣裝端整。檔案IMG_3788:此影片內容與前開一檔案內容相同。」(見原審卷第114頁),並核與當日照片相符(見原審卷第121至127頁),可知當時鄭巧微與許侑新衣裝端整,自尚亦難認其二人有何逾越友人間分際之情事。至上訴人所提系爭宿舍晾衣間掛有鄭巧微之貼身衣物照片(見原審卷第49至53頁),至多證明鄭巧微有居住在系爭宿舍之事實,亦無法率予推知許侑新與鄭巧微兩人有一同獨處過夜或同居共處之情事。
㈢從而,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鄭巧微與許侑新間有何逾越一
般社交分際之行為,亦難以推認鄭巧微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情節重大之事由,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鄭巧微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李鳳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進忠附表:
按原審卷第19至47頁翻拍照片提出順序之編號 翻拍照片上之手機顯示時間 該張翻拍照片對話最早傳訊時間 發話人 內容 卷頁 10 00:46 7:19 李鳳 我才不要呢 (許侑新傳貼圖) 怎麼想送我香水喔? (許侑新傳貼圖) 呵呵 原審卷第27頁 許侑新 想說妳喜歡可以買給妳 李鳳 不然這樣問 不 許侑新 好,先買電話 7 00:46 7:21 許侑新 又下雨了 原審卷第25頁 李鳳 還好是沒有出門 許侑新 妳睡一下 晚點起來看要吃什麼幫妳叫 李鳳 好 你快吃早餐準備上班吧 許侑新 遵命 李鳳 然後有空也要想想我們的東西吧 許侑新 定情之物嗎 李鳳 嗯 8 00:47 7:41 許侑新 那我下訂這個嗎 有一年保固 原審卷第25頁 李鳳 好啊 許侑新 直接送○○路齁 000號0樓之0 李鳳 對 這樣你就不用自己拿了 許侑新 那我等等訂 李鳳 好 (貼圖:雯雯很感謝您) 5 00:47 11:45 李鳳 不用了。他好像有付湯 原審卷第23頁 許侑新 茶碗蒸? 李鳳 好 許侑新 親愛的餐有拿到嗎? 李鳳 有 你有多點一碗茶碗蒸 許侑新 靠邀…我看到了 弟弟可以吃 李鳳 呵呵 22 00:41 12:05 許侑新 親愛的如果晚點出門注意安全 原審卷第39頁 李鳳 好 許侑新 真的喜歡我們現在這樣的感覺 李鳳 快去睡一下吧 許侑新 親愛的很開心能跟妳在一起 李鳳 我也是 19 00:41 12:07 許侑新 10/25 原審卷第37頁 李鳳 ? 許侑新 訂我們在一起的日子好嘛 李鳳 喔喔 許侑新 那天發生好多事情 也更加確定真的喜歡妳不能沒有妳 李鳳 對吼那天是去台中 許侑新 對啊 終於把所有事情都坦白說出來 李鳳 對啊 心裏是不是舒服多了? 許侑新 真的… 說實話出來後跟妳相處更輕鬆 20 00:41 12:14 許侑新 不需要再躲藏 只是…很怕講實話失去妳 原審卷第37頁 李鳳 人與人之間相處要坦誠 這樣才能長久啊 就算不能在一起也可以做朋友啊至少不是欺騙 許侑新 謝謝妳… 我會好好對妳的 真心對妳 李鳳 說真的我不討厭被欺騙的感覺 但是最後還是…… 算了不說這個改天再說 許侑新 好 我們見面再說 6 00:47 12:28 許侑新 我最疼妳 原審卷第23頁 李鳳 (貼圖:最愛你了) 許侑新 沒有人可以搶走妳 李鳳 也搶不走啊 我那也不去就黏著你不放 許侑新 妳一定不相信 我其實很怕失去妳 李鳳 怎麼說 許侑新 其實我別妳更怕失去這 3 00:47 12:35 許侑新 總覺得可能有更適合妳的人 妳可能就會離開..畢竟我沒辦法給妳什麼保障 原審卷第21頁 李鳳 現在呢我們都不要去想這個問題,什麼也不想我們最重要的是珍惜現在有的 以後的事誰也說不準… 許侑新 好 知道了 李鳳 嗯 電梯沒信號 4 00:48 16:34 許侑新 不能阻止妳上班 我會乖乖的 原審卷第21頁 李鳳 對不起呦 許侑新 沒事…只是工作 李鳳 嗯 許侑新 愛妳 李鳳 你還沒要忙喔 許侑新 晚上等小朋友睡想出去洗車 溜出去就可以打給妳 1 00:48 16:36 許侑新 (回覆「你還沒要忙喔」) 還沒 50分才要忙 原審卷第19頁 李鳳 半夜洗車她不會說話嗎 許侑新 不會~我之前都半夜去洗車 李鳳 喔喔 許侑新 再問看看我同事要不要一起來洗 李鳳 呵呵 許侑新 鳳~~我愛妳 2 00:49 16:38 李鳳 我也愛你 原審卷第19頁 許侑新 我再安排一下時間 如果可以我們星期四半夜下台中 隔天早點回來去吃飯再送妳回基隆 李鳳 好啊 你看看怎樣再跟我說 許侑新 好 那我先準備忙~妳也要準備了齁 李鳳 好 許侑新 晚餐要乖乖喔 12 00:45 17:47 李鳳 好 原審卷第29頁 許侑新 剛到家 親愛的想吃什麼 親愛的不見了 李鳳 剛洗澡好 頭暈眼花 許侑新 想說妳怎麼都不見 李鳳 拖地啊 27 (與28相同) 00:37 18:45 許侑新 來吃丼飯 原審卷第45頁 李鳳 不錯哦 你吃飯 我要吃人 許侑新 那等我吃飽 妳再吃我 李鳳 等我吃你的時候已經被別人先吃了 許侑新 我只會給妳吃 李鳳 記住你說的哦 許侑新 我記得 29 00:34 19:04 許侑新 我記得 而且我只想把身體給妳 原審卷第47頁 李鳳 說真的要不是工作的關係!我也只想要跟你做而已 許侑新 親愛的沒關係..我不會因為妳的工作對妳有特別眼光 親愛的辛苦了..希望早日還清趕快離開 李鳳 嗯 17 00:42 19:44 李鳳 晚上出去化妝給誰看 原審卷第35頁 許侑新 被我發現妳找別人我會揍扁妳 李鳳 呵呵 你捨得嗎 許侑新 就算捨不得也要揍 妳不要被別人搶走 雖然這樣好自私..但如果失去妳我會很難過 25 00:38 19:45 (略) 原審卷第43頁 26 00:38 20:18 (略) 原審卷第43頁 18 00:43 20:21 許侑新 明天一定要去找妳 對不起明天早上要讓妳無聊了.. 原審卷第35頁 李鳳 不會啦,沒關係 到時候看你怎麼彌補我 許侑新 我要用這輩子好好彌補妳.. 不會再讓妳流眼淚了 李鳳 這個不用講這是一定的 你怎樣彌補明天呢 23 00:38 20:30 許侑新 親愛的我儘量看看能不能星期四晚上溜去找妳 原審卷第41頁 李鳳 看明天吧現在下班了吧 好 許侑新 可能是 雖然沒次去只有短短的時間 但我很開心 李鳳 我也是啊 許侑新 我會很珍惜我們這段 李鳳 嗯。我們都要珍惜 許侑新 或許我們上輩子是夫妻 不然這輩子這麼會見面幾次就感覺像在一起好久的感覺 15 00:43 20:45 許侑新 晚上一樣好好補償妳 原審卷第33頁 李鳳 我覺得最近身體健康狀況不佳 有時間你要陪我去看看 許侑新 親愛的我剛處理完他們 妳感覺那邊不太舒服..? 李鳳 辛苦你了 準備弄他們睡了? 說不定上 30 00:36 21:19 許侑新 (回覆「還是你洗好還有拍照跟她報告」)我有遇過她打視訊看我在哪 不然我幹嘛這麼防 我等等先回去放棉被就過去妳那我找時間再洗 原審卷第47頁 李鳳 呵呵 許侑新 呵呵什麼 李鳳 沒有啊!表示說她很在意你啊 才會這樣 許侑新 我先講故事給小朋友聽 等她好我就出門 出門的時候打給妳 李鳳 好 9 00:46 21:23 許侑新 晚點過去買吃的 吃飽才有體力 原審卷第27頁 李鳳 快去弄他們睡啦 許侑新 好啦… 等我賴 李鳳 嗯 你睡著就…… 欠打 24 00:39 23:10 許侑新 偷偷傳給妳 好想妳 原審卷第41頁 李鳳 他們睡了? 許侑新 睡了 李鳳 她回來了? 許侑新 嗯 親愛的不會精神百倍吧 李鳳 小心被抓包 許侑新 只是真的好想妳 21 00:40 0:04 許侑新 被叫醒又睡 原審卷第39頁 李鳳 哈哈 她還沒睡吧 許侑新 親愛的會不會累 (回覆她還沒睡吧)還沒 在滑手機 李鳳 不會啊。我又沒有上班 許侑新 (回覆不會啊。我又沒有上班)也是 16 00:44 0:33 許侑新 伏立挺身 仰臥起坐 跑3公里 原審卷第33頁 李鳳 喔喔 好 決定了 你不用回去練 在這裡練 許侑新 哈哈 妳要跟我一起練喔 11 00:45 0:34 許侑新 親愛的我剛買早餐回來 妳要吃什麼早餐~我幫妳叫 吃漢堡三明治? 想吃什麼 原審卷第29頁 李鳳 我昨天有買 許侑新 夠吃嗎?不夠我幫妳叫 李鳳 夠 許侑新 好 那我先吃早餐 找時間傳給妳 親愛的想妳喔 13 00:44 0:37 李鳳 我們又沒睡覺時間有差嗎 我們呢先做該做的事做好了就去跑回來繼續… 原審卷第31頁 許侑新 我怕妳軟腳 李鳳 哈哈笑死我了 14 00:45 0:43 許侑新 對..為了小孩請了半天的假 原審卷第31頁 李鳳 不錯 好爸爸 許侑新 我只想當妳的好男友 李鳳 你還不睡啊 許侑新 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