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上 訴 人 亞洲賽伯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生愛帝柏力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複 代理人 孫國成律師被 上訴人 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齊方(即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