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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易字第 8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857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前配偶丙○○育有子女,被上訴人明知伊與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仍與丙○○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近日伊始查悉其2人曾相偕同遊共宿,並拍攝舉止親暱不雅之影片,由被上訴人與丙○○之Tango通訊軟體(下稱Tango)對話紀錄,其2人有諸多曖昧及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互動之訊息,可知2人已交往多時,被上訴人多次要求丙○○儘速與伊離婚,被上訴人所為,已逾越與有配偶之人應保持一般男女正常往來分際,嚴重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更導致伊受有精神上重大折磨,迄今仍痛苦不堪,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與丙○○曾為男女朋友,孰知遭上訴人介入、丙○○劈腿又隱瞞,才在不知情下,於上訴人婚姻存續中,與丙○○維持男女朋友關係,但於101年年初無意間發現丙○○已與上訴人結婚育有1名子女,才驚覺遭丙○○欺騙多時,雖傷心仍果斷與丙○○分手,本想斷絕與丙○○之聯繫,但遭丙○○威脅,迫於無奈僅能被動與丙○○保持偶有聯絡、接觸,但明確表示除非丙○○恢復單身,不會再成為男女朋友;雖丙○○表示想恢復男女朋友,但此屬丙○○之單方面想法,伊雖以「等離婚後再說」等類似之詞回應拒絕,此屬人之常情,並非基於意圖破壞上訴人與丙○○之婚姻,上訴人以主觀臆測,扭曲成「伊一再唆使丙○○應儘速與上訴人離婚」,顯與事實不符。伊固曾與丙○○約於100年初有發生性關係,對照上訴人所提原證6檔案資訊及其主張為100年1月22日(甚至更早之前)所發生,除當時伊並不知悉丙○○已與上訴人結婚外,加上已罹於時效消滅,上訴人不得再為請求;上訴人以原證6證明原證10為伊與丙○○仍持續有男女之交往,係飛躍式論證,無視已相隔9年以上,無從認定兩人始終持續交往。又依證人丙○○證述,亦無從證明Tango對話之形式及實質之真正;另外,縱認上訴人之請求可採,但其請求金額明顯過高,且上訴人已拋棄、免除對丙○○之賠償請求,伊就本件丙○○應分擔賠償部分,應可同免其責,按比例扣減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上訴人與丙○○於98年3月23日結婚,於109年12月25日離婚,被上訴人與丙○○曾於上訴人與丙○○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拍攝原證6影片,畫面未顯示拍攝時間,影片內容為被上訴人與丙○○進行性交行為,在檔名點選右鍵「一般」、「修改日期:2011年1月22日,下午04:54:20」,同原證6截圖。被上訴人於109年9月至10月間,有為原證2、10所示之Tango對話內容之事實,有上訴人戶籍資料、影片檔及檔案資料、Tango對話紀錄等為證(見限閱卷、士林地院卷第26至127頁、原審卷第61、147至20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6頁),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上開所為,逾越與有配偶之人應保持一般男女正常往來分際,嚴重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導致伊受有精神上重大折磨,迄今痛苦不堪,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本息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

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故應以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被上訴人稱原證6之性行為影片檔案、原證2、10之Tango對話紀錄,係上訴人未經丙○○同意,擅自拷貝、翻拍私人隨身硬碟檔案中非公開活動及私人手機非公開社交訊息,屬非法取證,無證據能力云云(見原審卷第204至205頁),惟審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妨害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該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上開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具有相當重要性及必要性,而上訴人係窺視後拷貝、翻拍,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為之,亦未直接對丙○○或被上訴人有身體侵入行為,侵害手段並非甚鉅,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所為取證方式,雖侵害丙○○之隱私權,但權衡雙方利益後,認上訴人以上開方式所取得之證據作為本件證據方法,尚符合比例原則,得為本件訴訟之證據。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照)。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所謂「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規定,此不法侵害行為並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通姦、相姦為限,至於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等情事客觀判斷之。查:⒈被上訴人於109年9月至10月間,有與丙○○為原證2、10所示Ta

ngo對話內容,有Tango對話紀錄、附表內容可證(見限閱卷、士林地院卷第26至127頁、原審卷第61、147至20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17頁、本院卷第76頁),上開原證2、10之Tango對話截圖及附表對話內容(見原審卷第133至202頁),應屬真實,依附表所示對話內容,於丙○○與上訴人仍有婚姻關係時,被上訴人與丙○○雙方確實是男女朋友之交往關係,且已交往多年,被上訴人一再要求丙○○應儘速與上訴人離婚,不願意再當地下情人,想和丙○○光明正大在一起,丙○○則不斷向被上訴人表示會努力和上訴人離婚,改與被上訴人共度餘生,以兩人間之對話內容,確實已達一般社會通念所認之超越友誼關係始會有之談話內容,顯非一般單純異性朋友間之對話及互動,已逾越一般異性朋友間之正常交往、社交互動之分際,足以破壞上訴人與丙○○夫妻間之互信基礎,而上訴人確與丙○○於二個月後之109年12月25日離婚,參照原證1、4、6之被上訴人與丙○○性行為影片及截圖,係於上訴人與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17頁),固因行為時間逾10年,致上訴人就此部分之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但以丙○○於10年後仍持有上開影片仍不刪除,可見其對被上訴人10年來迷戀之情不減,益可證原證2、10所示Tango之對話內容,非如被上訴人所稱之僅屬單純安慰話語而已,是被上訴人之所為,確實造成上訴人與丙○○之婚姻關係發生裂痕,已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⒉證人丙○○於本院固證稱「…(提示士林地院111年訴字第1042

號卷第84、86頁,乙○○曾稱『我已經蹉跎了十多年的青春等一個不可能的想像…』、『如果不改變,我只會一直期待你能搞定,然後你被逼去面對她,她怎樣都不放手,然後我一直失望…』、『跟你站在一起我沒有感受什麼好處,只有欺騙,無盡的失望難過傷心』,依照這些內容,跟你剛剛所述,從96年認識加上10多年的青春,那不就是在你跟上訴人甲○○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聯絡嗎?)第一個,我不是很記得,確不確定我們有這樣的對話。其實我跟上訴人結婚後,她就跟我斷絕關係,其實我本身是很捨不得,所以我斷斷續續希望對乙○○有些補償,有些做為,所以在她(乙○○)的同意下,使用這個Tango通訊軟體,但我不是有印象對話內容中有講到這個,都是我主動去聯繫她,希望能對她做些補償或做些什麼…」(見本院卷第108至111頁),其雖表示不確定有無上開對話,及跟上訴人結婚後,被上訴人就與其斷絕關係,其斷續聯繫被上訴人,是希望給予一些補償云云,因與上開對話內容所示之客觀情節不符,應係迴護被上訴人之詞,並不可採。

⒊從而,被上訴人所為,已超越一般社會通念對於與有配偶之

人所能忍受之社交關係,已破壞上訴人與丙○○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則上訴人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負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參照)。本院審酌上訴人與丙○○於98年3月23日結婚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二人於109年12月25日離婚,上訴人為大學畢業,於科技公司擔任職員(見本院卷第78頁),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於貿易公司擔任產品經理(見本院卷第79頁),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見限閱卷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兼衡被上訴人與丙○○間之往來期間、行為態樣,及密切交往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致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㈣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第280條前段定有明文。按和解如包含債務之免除時,自有同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4號裁判要旨參照)。被上訴人與丙○○就上開侵害上訴人基於夫妻關係之身分法益之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又依同法第280條前段規定,被上訴人與丙○○應平均分擔債務,上訴人固得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任一人為全部請求,惟上訴人與丙○○於109年12月25日簽立離婚協議書第3條約定「男女雙方同意,各自拋棄其餘因雙方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因本件兩願離婚,致生得向對方請求或主張之權利」(見原審卷第229至230、240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丙○○前開侵害其基於夫妻關係之身分法益之行為乃發生在其與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上訴人自承與丙○○離婚前即知悉侵權行為之存在(見原審卷第29頁),可見上訴人同意拋棄對丙○○因其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致生得向丙○○請求或主張之權利,應包含對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是上訴人應已免除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惟上訴人並未免除被上訴人該債務之意思表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就丙○○應分擔部分應同免其責任。故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損害額應為10萬元(20萬元÷2=10萬元),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認有理。

㈤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甚明。本件給付為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約定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利率,依前揭規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至遲於111年8月31日受起訴狀送達(見本院卷149頁)之翌日即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及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其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及上開請求有理由部分因未逾150萬元,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無庸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附表一日期 對話紀錄內容 證據出處 109/9/11 丙○○:「唉 我很阿雜好嗎 沒見面很想妳 見了面怕被妳唸 沒處理好什麼都不敢提 更別說是要求」 原證10 第1頁 109/9/11 被上訴人:「暑假都結束了 你是應該給個交代了」 原證10 第2頁 109/9/22 被上訴人:「只是想到你昨天說的跟小孩的關係 覺得如果是這種關係 那我也不想要 我不想要你複製貼上的人生 而且,她不願意放手,我就要因此被延遲我想要過的 我想要過的人生」 原證10 第3頁 109/9/22 丙○○:「不要這樣想 我會 處理好 過我們的人生 不是複製貼上」 原證10 第4頁 109/9/22 丙○○:「沒有複製貼上 我跟妳 絕對不會是複製貼上」 被上訴人:「我很害怕」 丙○○:「別怕 我跟妳一起 真的」 被上訴人:「我都已經43歲」 原證10 第7頁 109/9/22 丙○○:「錢已經不是重點 只要她要錢 我能給的都給 我只想要解決」 被上訴人:「我的意思是 你已經做成這樣 她完全沒有體諒或者覺得應 該要為雙方著想 讓事情可以處理」 原證10 第8頁 109/9/22 被上訴人:「你都做成這樣了 她應該要感受到你的誠意 退讓一步 而不是僵在那兒、 她可能 讓你不開心,她感覺很爽 但是,小孩因此受到的『荼 毒』 未來成長人格發展的影響, 她難道完全忽視、不去想嗎?」 原證10 第9頁 109/9/22 丙○○:「我要帶妳去墨爾本看企鵝歸巢 我們早就約好了」 被上訴人:「帶我?」 丙○○:「一起帶小孩」 被上訴人:「你還記得...」 丙○○:「我記得呀」 被上訴人:「我等了真的好久」 丙○○:「我知道」 被上訴人:「我該做的都做了 然後再等了2年了.........」 原證10 第11頁 109/9/22 丙○○:「我不要辜負妳 我知道妳的辛苦 還手術」 被上訴人:「難不成只因為她的不甘心 就要一切她說了算嗎?」 丙○○:「當然不是 我沒有這麼簡單就範的」 原證10 第12頁 109/9/25 丙○○:「我想要妳多陪我一點 問題還在哪兒 怎麼因為我回家就沒事了 你就在那邊回家回家 忙完妳想做的事就回家」 被上訴人:「你沒講啊? 說帶我回家也是你說的啊」 原證10 第17頁 109/9/25 丙○○:「說帶我回家也是你說的啊 我講 就又會開始吵架了 唉 算了」 被上訴人:「要是能回共同的家就好了」 原證10 第18頁 109/10/3 丙○○:「妳知道每次我跟妳要求 求的是什麼嘛? 身體上的快感?一點都不是 就只是知道我還活著的 知道我在持續堅持的是沒有錯 的 曾幾何時 妳的堅定的意志被抹滅了 我還是繼續的守著 受著」 原證10 第22頁 109/10/3 丙○○:「這麼渺小的夢想我都這麼靠近 了 就是這麼一步 就這麼一步了…」 被上訴人:「她不願意簽字 那一步就是一輩子了」 原證10 第23頁 109/10/3 被上訴人:「曾幾何時 妳的堅定的意志被抹滅了 你說的沒錯 就在你反覆的說你要處理事情 的這幾年 還有我發現你再次欺騙我 跟她有第二個小孩之後 我已經做了我可以做的所有事 情 可是我確依然無法 去光明正大的跟你在一起」 原證10 第24頁 109/10/3 被上訴人:「我開始發現 原來是我選錯對象了 我相信錯人了 這樣的想法 隨著時間一直過去 越來越強烈 難道我還要跟著你和她 一直沉淪在這種無法可解的關 係裡面嗎? 我一直想要小孩的規劃 也隨著一年一年的過去 知道不可能了」 原證10 第25頁 109/10/3 被上訴人:「我的無力 是我選錯對象耽誤了自己想 要過的人生」 原證10 第26頁 109/10/3 被上訴人:「在一次一次看到你無法處理她 的問題之後,我已經失去了檢 查的理由 我也非常厭惡你 把我當成跟她婚姻的解脫 這樣看來, 就是我自己讓你利用我,跟她 維持在婚姻, 所以問題變成現在這樣, 我居然也是導致問題的人之一」 原證10 第27頁 109/10/3 被上訴人:「我的人生、生活,受這件事的 影響太大了!! 然後,她的一句話,就好像沒 事一樣,繼續不簽字,讓你痛 苦、也讓我痛苦。 這就是她想要的 所以,我不想要ㄌㄜ 我不知道我要那什麼再堅持 再努力下去? 知道她的不甘心,無法被處 理, 至少你無法處理, 會讓她怎麼都不願意簽字, 那我就是在等一個不可能對事 情」 原證10 第30頁 109/10/3 被上訴人:「我不知道我要那什麼堅持 再努力下去? 知道她的不甘心,無法被處 理, 至少你無法處理, 會讓她怎麼都不願意簽字, 那我就是在等一個不可能的事 情 那我還有堅持什麼? 努力什麼?」 原證10 第31頁 109/10/3 被上訴人:「你每次說你可以處理 結果卻是、每一次的挫敗。 我要如何不失望? 人生不應該再這樣下去了 我已經蹉跎十多年的青春 等一個不可能的想像 今年世界發生這麼多事情, 我真的覺得需要改變自己的生 活方式 如果不改變 我只會一直期待你能搞定、然 後你被逼去面對她、她怎樣都 不放手、然後我一直失望 這樣的惡性循環」 原證10 第32頁 109/10/3 被上訴人:「你說今天生日要帶我出去渡假 事情處理好之後 看來你又做不到了 已經知道你做不到的事, 我不再期待我放棄,難道有什 麼錯嗎? 你做不到 不是你的問題 是她、小孩」 原證10 第35頁 109/10/3 被上訴人:「你都無法處理與割捨 浪費我多少年的青春 我可以去過我的人生 不用在這裡跟你受委屈 被別人質疑為何沒有男朋友沒 有結婚 我啞巴吃黃蓮,只能吞了這苦 但是,你無法處理搞定她是一 個 橫在眼前的障礙 我沒有看到希望、更無法再期 望。 這苦、這委屈,我已經吞了去 了」 原證10 第36頁 109/10/3 被上訴人:「與其」 原證10 第37頁 109/10/3 被上訴人:「我只是你逃脫跟她婚姻問題的一個慰藉 第二個的事 我跟妳解釋過了 為了保護妳 這是不得已的」 原證10 第41頁 109/10/3 被上訴人:「當你覺得這樣做 一切都已經回不了頭了 這就是她的劇本 我知道那天我就想放棄了 你不要在騙我了 她不願意放手」 原證10 第42頁 109/10/3 被上訴人:「面對她,你沒有辦法 她給你一個劇本 生小孩,她就不追究你外面的 事。 你就跟著演,還以為她沒有準 備好,結果你一次就中、我雖 然不相信,事實擺在眼前,讓 你繼續回到她的身邊。 把我當白癡耍了幾年 利用了幾年 慰藉你做錯決定的後果 我跟你的感情 被當成利用!」 原證10 第43頁 109/10/3 被上訴人:「我有多想相信你 看我等你多少年就知道」 原證10 第44頁 109/10/3 被上訴人:「我不是說你沒有處理 而是 你處理不了搞定不了她 您認為 一直拖下去是好的嗎?」 原證10 第45頁 109/10/3 被上訴人:「你這麼多年不是沒有機會 跟她斷 可惜 你一而再、再而三 選擇她 不論你是因為什麼原因 因為什麼問題 你樂意不樂意 你都是選則她 等於背叛我」 原證10 第48頁 109/10/3 被上訴人:「你又否認 對於現實沒有幫助 你沒有要犧牲我 但是你已經犧牲我」 原證10 第50頁 109/10/3 被上訴人:「你說當兵時候跟自己講不能娶 她 結果還不是娶她 生了兩個小孩 利用我」 原證10 第51頁 109/10/3 丙○○:「妳不該 我會好好做 讓我疼妳 好嗎」 原證10 第52頁 109/10/3 被上訴人:「十幾年都被當成地下 我怎麼能夠接受 我為了你已經犧牲太多 太多 太多 你能給的卻是只有欺騙 跟永遠的無解 這不是一種正常的關係」 原證10 第53頁 109/10/3 丙○○:「我沒有要維持婚姻」 被上訴人:「又要拉我當你的慰藉 沒有簽字就是維持」 丙○○:「妳是我的執念 我已經沒有把妳當作慰藉了」 原證10 第55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