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戚來篠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被 上訴人 黃和美
李建志
張金池
張雲秀簡銘宏
張忠輝
張慧德(即陳光華之承受訴訟人)
張朝瑋(即陳光華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複 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游宗翰律師被 上訴人 蘇佑慈(即蘇楊彩雪之承受訴訟人)
蘇儷鳴(即蘇楊彩雪之承受訴訟人)
蘇儷玫(即蘇楊彩雪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複 代理人 游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