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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更一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戚來篠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被 上訴人 黃和美

李建志

張金池

張雲秀簡銘宏

張忠輝

張慧德(即陳光華之承受訴訟人)

張朝瑋(即陳光華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複 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游宗翰律師被 上訴人 蘇佑慈(即蘇楊彩雪之承受訴訟人)

蘇儷鳴(即蘇楊彩雪之承受訴訟人)

蘇儷玫(即蘇楊彩雪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複 代理人 游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