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田政弘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被 上訴 人 李建葦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複 代理 人 趙芷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莫羽靜與她的墨水故事」粉絲專頁(網址:https: //www.facebook.com/TaiwanInkStory,下稱系爭粉絲專頁)管理人,於民國109年8月1日於系爭粉絲專頁以自己帳號發表之文章下方留言欄位處,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不實指控伊曾因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調查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遭斯時行政院副院長即訴外人陳其邁下令不得加入民進黨之團隊。被上訴人復於111年8月10日於系爭粉絲專頁以自己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不實指控伊因遭民進黨封殺,利用臉書粉絲專頁攻擊民進黨,為追求利益不惜同室操戈之背骨形象。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無法繼續從事原任之政治幕僚工作,經濟生活與身心均受嚴重打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並張貼本判決於系爭粉絲專頁,以回復伊之名譽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本判決之全文,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於本判決確定後5日內,連續刊登於系爭粉絲專頁30日。㈣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8年8月初,遭訴外人張雅涵揭發與多位女性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引發網路輿論熱議,此為一般人可獲知之公開資訊。關於民進黨不延攬上訴人之訊息,來自於「超營養邁粉團」之LINE群組訊息之小編,上訴人確實曾於擔任訴外人鄭宏輝之政治幕僚後遭解聘,上開情事均經張雅涵證實,足認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政黨既為依政黨法所成立之準國家機關,自應受公眾監督,其幕僚之選任,亦應屬可受公評事項。又「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既屬政治評論性質,其發表之政治言論皆屬可受公評之事,伊就此為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業經合理查證,或為其親身經歷之主觀感受,亦無任何指涉上訴人名譽之情節,上訴人之名譽並無受損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㈠被上訴人為系爭粉絲專頁管理人,於109年8月1日於系爭粉絲
專頁以自己帳號張貼之文章下方留言欄位處,公開張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
㈡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10日於系爭粉絲專頁以自己帳號公開張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
㈢「田昀凡」為上訴人於社群媒體所使用之名稱。
四、兩造爭執要點為: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本息,並於本判決確定後5日內,將本判決於系爭粉絲專頁連續刊登30日?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具不法性,依通說所採結果不法說,凡侵害他人權利者,即可先認定其不法,惟加害人得證明有違法阻卻事由而不負侵權責任。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從而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信用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亦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此外為調和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首須區別侵害人格權者究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蓋事實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可言。關於事實陳述侵害人格權之違法性,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示之理念,以合理查證為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不必證明行為人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所陳述之事實為不真實,但行為人應證明其陳述之事實為真實、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阻卻違法。至於意見表達侵害人格權之違法性,則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合理評論為阻卻違法事由。
㈡附表編號一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張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指述
「上訴人於108年間欲申請加入民進黨,並欲進入總統蔡英文之團隊,經該黨對上訴人進行身家調查,包括時代力量與台灣基進黨人士均有提供資料,最終認定上訴人有與女性間之爭議事件,因此由時任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決策下令封殺上訴人」,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伊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云云。經查被上訴人於系爭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從客觀上觀察,確實足以使一般人認為上訴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因而不被民進黨任用而為政治幕僚,使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其名譽權確實遭受侵害。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固屬有據。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之名譽權並無受侵害云云,並不足採。
⒉惟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涉及女性爭議事件確係真實,涉及
被民進黨封殺部分,伊已為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自得阻卻違法等語。上訴人則主張:被上訴人之陳述與事實不符,不得阻卻違法云云。經查:
⑴關於上訴人涉及女性爭議事件部分:
上訴人涉及女性爭議事件,為此對訴外人楊嵎朝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109年度偵字第8909號),認定楊嵎朝於108年8月8日在臉書貼文,指述上訴人有3件女性爭議事件,已為合理查證(見原審卷第327、331頁)。上訴人又對楊嵎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74號判決認定,楊嵎朝所為上開臉書貼文,已為合理查證,且為合理評論(見原審卷第335、348、349頁)。上訴人另對訴外人張雅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380號判決駁回其訴,認定張雅涵於108年8月7日在臉書貼文,就其個人與上訴人相處經歷之陳述屬於事實,就其指述上訴人與數名女子發生親密關係部分,已為合理查證,且為合理評論(見本院卷第145、154至158頁)。此外上訴人對訴外人江盈瑩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815號),認定江盈瑩於108年8月8日在Dcard網站貼文,就其自身與上訴人接觸相處過程、實際經歷後所發表抒發自身心情感受而為之陳述及質疑,並非毫無所本之憑空謾罵,核屬本於自身之見聞所表述之指摘及評論(見本院卷第163、169頁)。則上訴人既對多人主張妨害名譽而提出刑事告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足證上訴人確實涉及女性爭議事件,故被上訴人辯稱該部分陳述確係真實,應得阻卻違法等語,即屬有據。
⑵關於上訴人被民進黨封殺部分:①按被上訴人所陳述關於上訴人被民進黨封殺部分之文字,縱
非真實,但被上訴人若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仍得阻卻違法。至於合理查證之判斷標準,應審酌其事實之性質、侵害行為所涉及之人、議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侵害之嚴重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事實之緊急性、時效性及成本費用、有無徵詢被上訴人、陳述事實之時間及地點等事項綜合為之。
②被上訴人係經由張雅涵轉傳之「超營養邁粉團」LINE群組之
截圖,得知上訴人被民進黨封殺,該LINE群組成員共96人,包含陳其邁幕僚團隊,具有後援會性質,其中由訴外人暱稱「Berry雅璇」發表之訊息為:「田的醜聞問題/DPP內部正在處理中/可能不會延攬了/來自小編的回覆/邁的」(按指陳其邁的小編)等語(見原審卷第167頁)。而張雅涵自稱為民進黨員(見原審卷第325頁),曾與上訴人有親密關係,並遭上訴人主張侵害名譽權而起提民事訴訟求償(見本院卷第145至161頁),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8日以臉書私訊方式向張雅涵查證,張雅涵於當日以臉書私訊方式向被上訴人表示:「他只是害怕自己的生涯毀滅不能進去小英的團隊/我這邊都是DPP/有粉絲 青年部 跟中央的/還有立委助理/我一直在等時機/等台派用不到他的時機/我本來打算選後/但朋友說服我一旦他加入團隊/選後打他跟打小英無異」等語(見原審卷第227至229頁),被上訴人嗣後即發表關於上訴人被民進黨封殺等文字。經查該等文字之性質,屬於民進黨幕僚選任之決定,為可受公評之事項,具有一定之公共利益,其資訊來源為具有民進黨後援會性質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其成員高達36人,經由與上訴人有親密關係之民進黨員張雅涵轉傳予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僅於系爭粉絲專頁發文,並無對上訴人造成立即且明顯之嚴重危害,則依上說明,應認為該等文字縱非真實,惟被上訴人業向張雅涵查證,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不以向該群組成員查證該訊息是否為官方訊息為必要,否則即屬課予被上訴人不合理之查證義務,而有害於言論自由、故被上訴人辯稱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得阻卻違法等語,即屬有據。上訴人雖主張:上開群組並非民進黨官方群組,其訊息並不正確,且被上訴人與政界有一定關係,具備查證能力,故被上訴人既自張雅涵處獲得上開訊息,即應另行向第三人查證云云,並不可採。
㈢附表編號二部分: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張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指述伊為「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經營者之一,以及伊利用該粉絲專頁攻擊綠營政治人物,與該專頁之其他經營者共同抹黑被上訴人為「撈仔」,並評論上訴人為「背刺者」、「最噁」、「幹骯髒事」、「捅自己人」,侵害伊之名譽權云云。被上訴人則辯稱:伊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且均屬合理評論等語。經查:
⒈上訴人自107年12月4日起持續於社群軟體發表與政黨、政治
人物或國家社會政策等性質之言論等情,有上訴人於108年7月30日以田昀凡之名稱所發表之社論等網路文章(見原審卷第119至125頁)、上訴人於107年12月4日、108年1月3日社群軟體上發布相關政治言論(見原審卷第127至128、133至134頁)、上訴人以田昀凡之名稱參加各電視公司之政府政治主題之錄影畫面截圖(見原審卷第129至131頁)、自由時報於108年1月5日關於上訴人刊登廣告對抗中國統戰募資之報導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35至136頁)。則據此足證上訴人自願從事公共事務,經常藉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與公益有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⒉「恕我無法支持」為知名政治評論粉絲專頁,至111年10月
20日為止有五萬一千多位追蹤者,其首頁載明「交流台灣時事、歷史文化、國際研究」,並曾經發表關於苗栗縣長選舉對臺灣之意義之文章(見原審卷第233頁),具有高度網路聲量。且該粉絲專頁曾於107年12月5日發表文章宣稱:「大家有看過田昀凡(即上訴人) #你所不知道的蔡英文與民進黨政府 懶人包了嗎?嘿丟,這是我們盟軍推出的系列產品第一彈。大家除了幫自己補補資訊,也可以分享給比較溫和願意溝通的對象哦……記得分享懶人包,還有鎖定田昀凡臉書,發漏我們一系列的產出喔。」(見原審卷第355至358頁)。經查被上訴人於系爭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從客觀上觀察,確實足以使一般人認為上訴人為「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經營者之一,然據此尚不足以致使上訴人個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其名譽權應無遭受侵害可言。至於被上訴人所發表「撈仔」、「背刺者」、「最噁」、「幹骯髒事」、「捅自己人」等文字,從客觀上觀察,係指述「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攻擊被上訴人或其夥伴,僅足以使一般人認為該粉絲專頁為自身利益而有攻擊夥伴之情事,尚不足以認為係指述上訴人攻擊夥伴,無從認為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其名譽權亦無遭受侵害可言。是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之名譽權並無遭受侵害等語,應屬有據。
⒊上訴人雖主張:綜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文字觀察,足以
使一般人認為上訴人背叛其原本支持之綠營,以致於遭封殺之報復云云。經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發表於109年8月1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發表於111年8月10日,前後相距2年,衡諸常情尚難期待一般人合併閱讀上開文字而自行演繹產生「上訴人沒有信念立場,為追求利益不惜同室操戈」之負面印象,無從認為被上訴人所發表之該等文字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次查縱認如附表二所示文字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無正向助益,然其性質屬於被上訴人依「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所張貼訊息而形成之確信,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另被上訴人為意見表達時,並非以損害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政治性言論之表達,與公眾利益有關,且上訴人係自願從事公共事務,經常藉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衡情應對於政治異見有較高程度之容忍。是被上訴人辯稱應得阻卻違法等語,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本息,及應將本判決之全文,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於本判決確定後5日內,連續刊登系爭粉絲專頁30日,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附表:
編號 發表日期 發 表 文 字 證 據 出 處 一 109年8月1日 不要小看民進黨的身家調查,田昀凡也是想進去,然後被負責調查的人員問到妹子圈才炸鍋的,其邁知道後就直接說永久封殺。 小英,1年多前的事了,那時候其邁是副院。 那次時力和基進的人也都有幫忙。 臉書訊息翻拍照片(見原審卷第22、23頁) 二 111年8月 10日 恕我沒有換人經營啦,你們不知道裡面成份才會覺得奇怪,基本就田昀凡和幾個小編一起弄的,捅綠營也不是第一次了,他們成員之前私下抹黑我幾次了,整天說我撈仔,分明是自己投射效應啦。 田昀凡之前在誰那邊當助理,自己查看看就知道了,不過後來被開除的樣子,甲魚在怎麼背刺也沒跑票,也沒私底下捅自己人,最噁的是這種粉專啦,整天幹骯髒事還捅自己人,當作別人都不知道你們在幹嘛逆? 學人家開募資,一言不合就捅自己人,整天臭幹時力自己幹的事情跟那隻時力狸貓沒兩樣。 臉書訊息翻拍照片(見原審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