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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60號上 訴 人 梁閃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被 上訴人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複 代理人 祁冀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拆遷救濟金領取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訴外人伍國基與被上訴人間之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29號確認領取權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確認領取權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於系爭確認領取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系爭確認領取權事件已於114年10月29日判決(本院卷第309至319頁),被上訴人雖已就系爭確認領取權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兩造陳明願移付調解,並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之裁定等語(本院卷第336頁),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