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林張幼

林文忠林昕儀林倢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上 訴 人 林秋湄

林秋蓉林文煒

林馮素英林聖開(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

林良儒(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

林美婷(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

杜林素娥(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

林武源(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

林許儉林志豪林昭呈林靜瑜林意洵黃玉琴林武信(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

闕淑媛(即林武進之繼承人)

林知毅(即林武進之繼承人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

林子傑(即林武進之繼承人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

林士凱(即林武進之繼承人兼林顏梅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泰山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112年度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