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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30號上 訴 人 杜逸清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被 上訴 人 黃國芬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