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30號上 訴 人 杜逸清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被 上訴 人 黃國芬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