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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21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孫天群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林合民律師黃雅琪律師何謹言律師黃乃芙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管碧玲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上列當事人(下省略稱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乙○○給付部分,及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甲○○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起訴主張:乙○○為立法委員,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9日

召開記者會,發表如後開五之㈥之⒈引號內之言論,並當場以看板揭示如後開五之㈥之⒉所示文字(下合稱系爭言論),均屬不實,乙○○未經查證,嚴重侵害伊在中華民國(下稱我國)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聲明求為㈠乙○○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20日,見原審卷第1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乙○○應依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澄清聲明或判決全文各1日;㈢就上開聲明㈠,請准供擔保後為假執行宣告之判決等語。

乙○○則以:訴外人王立強於000年00月間接受澳洲媒體訪問,自

承與訴外人向心在香港、臺灣等地進行影響選舉行動,向心隨即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而遭我國限制出境,蔡正元時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副秘書長,於109年1月9日上午在國民黨中央黨部媒體記者室召開記者會,聲稱甲○○說王立強親口表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秘書長邱義仁允諾給其錢,要其誣陷向心云云,時值我國第15任總統大選前2日,伊乃應民進黨要求,盡調查能事後,有相當理由確信調查所得資料為真實,始於同日召開記者會加以回應;系爭言論有所本,非憑空杜撰,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之批判與意見表達,不具違法性;甲○○就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控告伊妨害名譽,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以110年度聲判字第180號駁回甲○○交付審判之聲請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判命乙○○應給付甲○○16萬元,及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假執行宣告,另駁回甲○○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甲○○、乙○○各自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甲○○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甲○○後開第2、3項之訴,及第4項之假執行聲請等部分廢棄;㈡乙○○應再給付甲○○1,440,000元,及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乙○○應依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澄清聲明或本判決(本院卷第341頁)全文各1日;㈣就上開聲明㈡,請准供擔保後為假執行宣告。乙○○則答辯聲明:㈠甲○○之上訴駁回;㈡請求給付金錢部分,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乙○○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命乙○○給付及假執行宣告等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甲○○則答辯聲明:乙○○之上訴駁回。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臺灣地區

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第50條本文規定:「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查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國民,即大陸地區人民。乙○○為我國國民,即臺灣地區人民。依前開所示,甲○○主張乙○○在我國有不法侵害甲○○在我國之名譽之行為,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損害及恢復其名譽,自應適用我國之法律。

不爭執之事項:㈠我國於109年1月11日舉辦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下稱系爭

選舉),民進黨及國民黨各有推派候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6條規定,以108年12月13日中選務字第1083150615號公告:系爭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為108年12月14日至109年1月10日,每日競選活動時間為上午7時至下午10時。

㈡甲○○於109年7月8日就系爭言論,控告乙○○妨害名譽,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以109年度他字第8654號偵查,嗣於110年6月16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2261號處分不起訴。甲○○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7月20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878號處分書駁回其聲請。甲○○聲請交付審判,經原法院於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聲判字第180號駁回其聲請。有本院調取各該卷宗可稽。㈢王立強(中國籍)於000年00月間接受澳洲媒體採訪時,表示中

國人民解放軍在香港設立「中國新創投資」,向心(中國籍)為執行長,負責在香港、臺灣建置情報機構,控制媒體業,專門針對香港、臺灣之獨立、民主運動進行干預。該機構曾指示其在107年我國九合一選舉期間,指揮「網軍」散布親北京的政治宣傳。該機構再指示其介入系爭選舉,策動媒體及「網軍」為國民黨推派之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助選、推翻時任總統兼民進黨推派之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之政府等語。向心因而於108年11月26日遭我國以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為由,限制出境(見109年度他字第8654號卷第327至329頁)。

㈣甲○○與蔡正元間有如下簡訊對話(見甲○○提出之訊息截圖,本院卷第165頁):

甲○○:請把你們對王立强的承諾也發過來給我。

蔡正元:⒈讓大陸撤銷他的通緝且不干擾他在海外居留。⒉有台商會替他清償在大陸的債務,不讓他姐姐和父親為難。⒊讓大陸輕輕處理他的司法責任,可以自由進出大陸。

甲○○:(回覆表示「OK」之手型圖案)㈤蔡正元擔任國民黨副秘書長期間,於109年1月9日上午在國民黨

中央黨部媒體記者室召開記者會,以看板表示「抓到了!民進黨介入王立強假共諜案?」,並發表言論摘要如下(見乙○○提出之照片、影碟、譯文,原審卷第235、237頁;本院卷第171至185頁):

⒈王立強不是間諜…向心也不是間諜頭子…陸肇亮…是王立強的上司

…陸先生…跟向心…是商場上的合作夥伴跟好朋友…孫先生(即甲○○,下同)是他的合作股東,所以他們3個經常聚在一起…王立強經常送陸先生去跟他們一起喝酒,所以就認識了向心跟甲○○…他(指王立強)指控向心是間諜頭子,向心被臺灣蔡英文政府…限制出境,結果他的公司在香港無法…正常營運,所以…孫先生跟陸先生當時就非常急得想要把向心救出去…孫先生…有一個臺灣的朋友姓王,剛好也是我的朋友,他聽說孫先生要救向心,就跟他講說…拜託我幫他想辦法。我說…你就叫王立強去發表一個聲明,說向心不是他的間諜頭子不就解決了嗎?…因此孫先生就跟王立強開始展開很多的談判…商量過程…王立強說,你要我去發表聲明,說向心不是間諜頭子可以,但是你要給我一筆錢…甲○○…他說你幹嘛你要搞你政治庇護就算了,你為什麼要把向心扯進來?王立強竟然說…沒有辦法,民進黨給我一大筆錢,我非咬一個人出來不可。

⒉爆這個…假間諜案料子那個澳洲的報紙叫The Age,竟然打電話

找了甲○○,訪問他…我聽他(指甲○○)…跟…王立強的錄音帶,王立強跟他堅稱說他是因為民進黨啊,發覺一個邱義仁啊,派人跟他談啊…所以他才會去誣陷向心的…孫總跟那個澳洲的媒體對話有這一段…孫總堅待說他(指王立強)有這樣講。

⒊(當場播放上開採訪錄音檔)原音重現,原稿重現,沒有任何剪接。

⒋(記者問:為什麼選在今天爆料?距離選舉也没時間了,要查

證也是需要時間?)因為他(指甲○○)昨天…中午…才把資料丟給我。⒌(記者問:「放言」稍早報導,向心於2013年投資甲○○的公司

,有集資詐騙問題,你有沒有相關瞭解?)沒有,我們沒有質疑過他們的生意上的問題啊。沒有爭議過啊。那個案子,我據了解,好像也是被人家誣告的,後來不了了之。

⒍上開⒊當場播放澳洲The Age新聞記者周安瀾電話採訪甲○○內容摘要如下(見乙○○提出之譯文,本院卷第209至215頁):

⑴記者(下同)提問:你有沒有跟王立強溝通,然後你為什麼

要跟他溝通?甲○○(下同)回答:我和王立強溝通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我那個朋友向心…王立強説,我那個朋友是他的上線…向心是間諜…我說你要把這個事情說清楚,第一不要害向心…然後王立強跟我說…民進黨給了他很多條件…民進黨答應他,給他一筆錢。

⑵提問:有沒有跟王立強…說過還清債務的事情?

回答:是啊,我跟他說過,我說你只要把這個事情說清楚,你欠這幾百萬,欠這一點錢,不是問題的。

⑶提問:對在臺灣的接濟的事情跟他談過嗎?

回答:我是說你把這些事情搞清楚,你不能回大陸還是去臺灣,你把這個事情能夠澄清楚,我說句心裡話,我說你不能再回大陸,還是去臺灣,你都很好。我就這麼跟他說的。⑷提問:你有沒有要求他說是…民進黨…讓他出來說…?

回答:這是他自己說的…民進黨給他一筆錢…他的意思就是說,如果說他把這個事情說清楚的話,希望我這邊能幫他把債務還掉。

⑸提問:你有沒有要求王立強出來發聲明,或者做個視頻?

回答:説過,我說你把這事情說清楚,我說債務的事情我可以幫你還了。

⑹提問:蔡正元有沒有跟你談過,讓王立強做視頻的事情?

回答:我剛剛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說如果說你同意這樣的話,你同意把真實事實澄清楚的話就行了。是我跟他講我說,因為當時是他跟我講的,他自己告訴我說是民進黨答應給他一筆錢。

提問:邱義仁呢?回答:他說是什麼民進黨邱秘書長…叫邱義仁。

⑺提問:你跟王立強說,你願意…幫他還清債務,這算不算賄賂

?回答:我怎麼算賄賂他呢?我要求他…必須把事實說清楚…我可以幫你把債務還了。

㈥乙○○應民進黨要求,於109年1月9日召開記者會,針對蔡正元在

記者會中所稱,甲○○表示王立強向其說民進黨秘書長邱義仁答應給王立強一筆錢,條件是王立強要誣陷向心為共諜之言論加以回應:

⒈摘要乙○○說明內容如下(見甲○○提出之照片、影音光碟、譯文,原審卷第39至43頁;本院卷第163、164頁):

今天這個故事内容(指蔡正元記者會內容)…第一個重點是有一個人叫甲○○…他有計劃地把所有相關的接觸都做了完整的錄音,這個記者打電話給他…他也是全程錄音…他強力的在主導他想要丟出的訊息,他小心翼翼地在回答每一個話,然後他很強力的在丟出一個非常重要的訊息,就是向心不是間諜啊,你們是好朋友,為什麼要陷害他啊,他根本不是間諜啊,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做?所以向心不是間諜,是甲○○非常重要的一個任務…我們從很多的資料看到「他確實也很不簡單,詐騙的紀錄也很豐富,他跟向心也一起涉嫌過詐騙事件,他自己也涉嫌過兩起詐騙事件。跟向心一起涉嫌過一起詐騙事件,他自己也涉入過兩起詐騙事件。你們要說,王立強是詐騙犯,怎麼甲○○好像也是詐騙犯,向心好像也是詐騙犯,好像,連蔡正元也是詐騙犯,這一群詐騙犯怎麼回事。」…但是我們不知道真相是什麼,我們只知道說,今天通篇這麼長的時間在講王立強是個詐騙犯…詐騙犯就不可能是間諜嗎…「甲○○自己本身也是詐騙犯」,這一群人的身分是這麼的奇特,他們的行為是這麼的怪異,而涉入的事,澳洲正在調查,澳洲的警方對媒體所作的透露是他們掌握了相當多的資訊,調查的方向,幾乎就是在調查,這是一個國際干預内政的反滲透的違法事件,所以整個事件讓我們看到,甲○○這個人,他是兩個很重要的行動,一個是他不斷的在替向心脫身洗白,說他根本不是間諜,另外一個是,蔡正元拿不到邱議員涉賄的證據。

⒉現場以看板揭示如下文字:

甲○○詐騙案例向心與甲○○,2011年到2013年涉入中國黑龍江省大慶市的侏羅紀公園主題園地假投資真詐騙案。2016年到2018年,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結合上海P2P線上借貸平台搶錢通的詐騙案件。2019年的香港上市公司星亞控股,透過直播詐騙散戶接盤出貨的崩跌案例。

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行為具違法性,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成立要件之一。次按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參照)。再按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判決參照)。

㈡揆諸前開之㈠、㈢、㈤,系爭選舉於109年1月11日投票,競選活

動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截止,民進黨、國民黨均推派候選人競選。王立強於000年00月間在澳洲媒體公開承認其為中國間諜,該間諜組織之負責人為向心,指示其進行干預、影響系爭選舉等不法行為,以協助國民黨勝選等情。向心因而被我國司法機關限制出境。蔡正元時任國民黨副秘書長,於109年1月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甲○○表示:王立強說時任民進黨秘書長之邱義仁以金錢勸誘其公開誣陷向心云云,該傳聞證詞客觀上會使社會大眾產生民進黨陰謀編造中國指派向心干預、操縱系爭選舉情節,藉以傷害國民黨選情之疑慮,進而影響選舉人投票意向,有妨害選舉公平性之虞,自攸關公共利益,則該傳聞證詞是否可信,當屬可受公評之事。

㈢蔡正元召開上述記者會時,距系爭選舉投票日不到2天,距競選

活動截止時僅1天多。蔡正元就甲○○的傳聞說詞,係以在該記者會中播放甲○○所提供其接受澳洲媒體採訪之錄音檔佐證,蔡正元及甲○○均未提供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甲○○所言非虛。又依上開錄音檔及前開五之㈣對話內容,堪認甲○○對王立強明示王立強已無回到中國,或進入我國之可能,再誘之以利,要求王立強以文字或錄影方式說明指控向心之原委;且甲○○對記者暗示所謂原委,即王立強曾說邱義仁代表民進黨承諾支付金錢,對價為王立強須公開誣陷向心為共諜,負責操控媒體及網路言論,使系爭選舉朝有利於國民黨之方向發展乙事。而甲○○此一傳聞說詞,客觀上有傷害民進黨之信譽及選情之虞,民進黨必須即時導正視聽,確保選舉公正。乙○○受民進黨委託召開記者會,需要在極短時間內搜集可用以反擊甲○○傳聞證詞可信度之資料,乙○○雖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文件調閱之處理」,並無類似司法機關之即時調查權力,且王立強身處澳洲,乙○○與之無聯繫管道,不可能查證甲○○所言真偽,則乙○○採取從網路搜尋甲○○相關資訊方式,並於搜集媒體報導甲○○牽涉多起詐欺案件之歷史紀錄後,用以在記者會攻擊甲○○之可信度,應認乙○○已盡查證義務。

㈣乙○○自網路搜得後開⒈之⑴至⑶、⒉之⑴⑵及⒊之⑴關於甲○○之新聞報

導,足認乙○○有相當理由確信甲○○牽涉數起詐欺案件。甲○○雖否認有詐欺行為,但坦承與各該投資案件有如後開⒈之⑷、⒉之⑶及⒊之⑵所示關連。再斟酌乙○○僅表示甲○○「涉嫌」詐欺,未直指甲○○確有詐欺前科,其憑以攻擊甲○○片面之詞不可信,尚非不當聯結。堪認乙○○之系爭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在合理確信為真正之基礎下,善意所為事實陳述及適當評論,揆之前開六之㈡說明,應不具違法性:

⒈甲○○涉入中國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下稱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與上海P2P線上借貸平台搶錢通的詐騙案件:

⑴「鳳凰網海南」於104年7月10日報導「黃山幸福新世界參

與共建財富風暴平台」,內容摘要:黃山幸福新世界集團聯席總裁甲○○公開介紹該集團之養生度假項目、中國創新共建財富平台內容,及積分換購房產與酒店消費服務」(原審卷第259頁)。

⑵「新浪財經」於108年7月16日報導「星亞控股閃崩:一場籌

謀兩個月的“剪羊毛”行動」,內文記載「2017年10月發碼行與黃山幸福新世界集團簽訂了股權協議,甲○○則是黃山幸福新世界的實控人、董事局主席、總裁等…隨著2018年中時P2P平台搶錢通的『人去樓空』並被經偵立案,甲○○及黃山幸福新世界也逐漸被多處聲討,搶錢通線上發布產品為黃山幸福新世界下的度假養生項目融資…黃山幸福新世界在之前也曾有失信紀錄,2016年3月28日,因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人」(原審卷第274、275頁)。

⑶新唐人電視台於107年10月15日報導「上海網貸平台『搶錢通』

融資項目爛尾」,內文摘要:「幸福計畫」是搶錢通平台唯一產品,融資人為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融資標的是養生度假房地產項目,搶錢通於000年0月出現兌付困難,人去樓空,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透過該平台融資人民幣7,800多萬元,迄未償還,且該房地產項目爛尾(本院卷第269頁)。

⑷甲○○坦承:伊為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總裁,該公司於105年8

月1日與經營上海P2P線上借貸平台搶錢通之北京弘盛鼎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委託融資協議書,委託北京弘盛鼎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融資等語。

⒉甲○○涉入星亞控股詐騙案件:

⑴「新浪財經」於108年7月15日報導「星亞控股30分鐘股價暴

跌90%閃崩背後居然滿是套路」,內文記載「在星亞控股隕落前,曾剛經歷過一輪股東大換血,交易中的主要相關人員又出現在星亞控股6月25日暴跌及之後的交易中,並且主要當事人甲○○也有著『老賴』、『騙局』等標籤」(原審卷第263頁)。

⑵「新浪財經」於108年7月16日接續報導「星亞控股閃崩:一

場籌謀兩個月的“剪羊毛”行動」,內文記載「通過各種渠道聚集的散戶,在經過2個月左右『洗腦』後,在一個名為皓陽學院直播間誘導下,定時買入星亞控股,另一面則是某神秘大股東瘋狂出貨,最終承接不足股價崩盤,並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原審卷第271頁)。

⑶甲○○坦承:發行碼實業(上海)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發行碼

公司)授權伊與香港星亞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星亞公司)進行股票交易並同時發布公告,嗣皓陽學院直播平台出售上開股票,香港星亞公司其他主要大股東原已質押的股票亦開始砍倉等語,並提出該二公司之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書、備忘錄、補充承諾書、主要股東變更公告等影本(原審卷第341至359頁)為證。⒊甲○○涉入侏羅紀公園主題園地假投資真詐騙案:

⑴「萬維讀者網」下「中國瞭望」報導「美籍華人導演騙局:

圈了100個天安門廣場」,內文摘要:美籍華人王耀民聲稱擁有美國「夢幻侏羅紀」品牌等獨家使用、建設、管理權,與中國黑龍江省大慶市簽約進行侏儸紀公園主題投資案(下稱侏儸紀公園投資案),王耀民嗣以100美元出售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趨勢公司),該公司隸屬之中金集團駐夢幻城項目負責人甲○○表示該集團全面接手該項目,但甲○○就查無「夢幻侏羅紀」商標登記問題未回應,僅表示「侏羅紀公園肯定會做下去的」,該工程嗣後爛尾,導致投資者及遭大慶市徵收用地之農民利益受損(原審卷第251至256頁)。

⑵甲○○坦承:中國趨勢公司委派伊於100年至102年間評估投資

侏儸紀公園投資案,該公司於102年3月1日以100美元向王耀民收購Jurassic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 Inc.(美國)全部已發行股份,及侏羅紀主題在中國區唯一授權和相關知識產權,嗣取消該投資計畫等語,並提出中國趨勢公司公布訊息影本(原審卷第45至48、67頁)為證。㈤甲○○主張: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於107年6月26日在其官方網站

發布「關於搶錢通融資平台的聲明」(內容見附件一);上海脉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脉麟公司)(代表人于宜泓)於108年3月15日簽署致黄山幸福新世界公司之公開道歉信(內容見附件二),並於108年3月17日公布;108年7月17日網路上有「網友表示,看了這個道歉聲明才知道,黃山幸福新世界項目是為搶錢通平台背了黑鍋,甲○○成了最大的冤大頭」之貼文,及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108年12月19日以(2019)滬0106刑初46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于宜泓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內載犯罪事實摘要如附件三,該判決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並於109年1月5日前公布於互聯網,故系爭言論關於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部分,應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云云,並提出網路截圖、道歉信等影本(原審卷第81至96頁)為證。然查,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就開發養生度假房地產項目,向上海脉麟公司融資,而上海脉麟公司係經營搶錢通平台,以上開房地產為投資標的,向不特定人允以高額固定利息而籌集資金,轉而貸與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該二公司既於該非法吸金案,與受害之投資大眾有對立之利害關係,則上開聲明及道歉函僅堪認係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答辯之詞,至上開網友貼文則為個人意見發表,均無從憑以排除甲○○涉案嫌疑。至上開判決公布在乙○○發表系爭言論之後,乙○○顯無可能事先知悉。是甲○○執此主張乙○○為系爭言論,具不法性云云,委無可取。

㈥甲○○主張:李海楓擅自將上海發行碼公司所收購香港星亞公司

股票出售,導致香港星亞公司其他主要大股東設質股票被砍倉,上海發行碼公司與香港星亞公司間之收購約定條件亦無法實現,經香港星亞公司董事局簽署賠償確認函,故系爭言論關於香港星亞公司部分,應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云云,固提出108年7月19日賠償確認書影本(原審卷第360頁)為證。然甲○○自承上開事實及文書未公開,乙○○發表系爭言論時顯無可能調查知悉。是甲○○執此主張乙○○為系爭言論,具不法性云云,亦無可取。

㈦甲○○主張:中國趨勢公司收購Jurassic International In-ves

tment Group Inc.(美國)全部已發行股份,於102年3月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公告後,向心辭任中國趨勢公司董事局主席,由王耀民自102年3月4日起擔任非執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而實際控制該公司,故系爭言論關於侏儸紀公園投資案部分,應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云云,固提出中國趨勢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登記資料、103年中期報告等影本(原審卷第45至81頁)為證。然上開中期報告內之「企業管治常規守則」說明「於二零一三年,向心先生為本公司行政總裁。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以來,王耀民先生為本公司董事局主席。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王耀民先生辭任及向心先生獲委任為董事局主席後,向心先生成為本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總裁。」(原審卷第76頁),與甲○○之主張已有未合。且甲○○自承上開文書未公開,乙○○發表系爭言論時顯無可能調查知悉。是甲○○執此主張乙○○為系爭言論,具不法性云云,自無可取。

㈧甲○○提出中國馬鞍山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核發其截至109年4月3

0日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影本(原審卷第97至101頁);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於110年1月11日就甲○○請求深圳證券時報社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甲○○勝訴之判決書影本(原審卷第103至128頁);中國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於110年3月17日就甲○○請求馮杰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甲○○勝訴之判決書影本(原審卷第129至140頁),及111年2月24日原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影本,記載向心抗辯: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與「財富風暴」電商網站之合作意向附有先決條件,迄今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之產品尚未上架銷售等語(原審卷第303至338頁),均係乙○○發表系爭言論之後始存在之資料,是甲○○執以主張乙○○為系爭言論,具不法性云云,顯然無稽。

綜上所述,乙○○所為系爭言論不具違法性,甲○○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㈠乙○○應給付甲○○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乙○○應依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澄清聲明或本判決全文各1日;㈢就上開聲明㈠,准供擔保後為假執行宣告之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乙○○敗訴之判決部分,自有未洽,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原審為甲○○敗訴之判決部分,理由雖然不當,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甲○○求予廢棄改判,應認為無理由,爰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乙○○之上訴為有理由,甲○○之上訴應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件一:

近期,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下稱我司)接到多個關於對上海脉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脉麟公司)、搶錢通平台的諮詢電話,現根據相關諮詢内容,聲明如下:關於脉麟公司通知2018年6月27日由我司在上海召開「還款說明會」的說明:我司沒有委託任何公司或個人召開「還款說明會」,我司已2018年6月25日致函脉麟公司,相關還款工作以「延期還款聯絡函」和本聲明為准。關於我司與搶錢通平台簽訂「委託融資協議書」的說明:⒈我司與搶錢通平台的原運營公司北京弘盛鼎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委託融資協議書」。⒉「委託融資協議書」中約定,我司委託搶錢通平台對我司開發建設的黃山幸福新世界養生度假項目提供融資,融資總額為壹億伍仟萬元人民幣,期限為兩年,自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⒊「委託融資協議書」中約定,我司與搶錢通平台只是委託融資關係,且我司未與任何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⒋我司從未參與搶錢通平台的運營和管理。關於我司2018年6月25日「延期還款聯絡函」的說明:⒈我司在「延期還款聯絡函」載明的「清償到期款項」,是指我司實際收到搶錢通平台提供的金額總計人民幣7,800餘萬元,其中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收到人民幣7,700餘萬元,2018年2月9日收到人民幣100萬元,2018年2月9日之後再未收到任何款項。⒉我司承諾將依照「延期還款聯絡函」中載明的方案,對我司實際收到的人民幣7,800餘萬元按「委託融資協議書」之約定向搶錢通平台進行清償。

附件2018年6月27日,上海脉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脉麟)經營的搶錢通平台爆雷,法人代表于宜泓(下稱:本人)向公安機關自首。因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下稱:貴司)曾向本人及搶錢通平台借款,在部分搶錢通平台投資人(下稱:投資人)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遷怒於貴司,同時給安徽省、黄山市、休寧縣等地方政府在社會上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為此本人深感内疚並表示歉意,現將相關實際情況公布如下,並向大家公開道歉:2016年,根據貴司投資開發的黄山項目建設及公司運營需求,需要解决近2億元資金。經上海脉麟與貴司多次溝通洽談,雙方達成委託融資相關條款,具體内容如下:上海脉麟於2016年8月1日與貴司簽訂了「委託融資協議書」(下稱:協議)。協議約定:借款總金額為人民幣1.5億元,期限為兩年(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協議中明確約定:搶錢通平台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借助貴司和黄山項目開展任何非法集資活動,並保證所借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案發後,經司法機關審計核算統計,貴司實際從搶錢通平台獲得的借款資金總計7,450餘萬元人民幣。自2018年2月9日之後上海脉麟再未向貴司提供任何借款資金。依據協議貴司向本人及在搶錢通平台的借款行為是正常的商業借款行為,不存在任何股權投資關係。且貴司從未參與搶錢通平台的運營和管理。上海脉鱗經營的搶錢通平台與投資人簽訂的電子「投資協議」中使用了貴司公章,是基於上海金融機構監管需要,且上海脉麟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所致,因公司員工為了簡化認證程序,僅向「e簽寶」平台購買了合同簽署程序後,即使用電子簽約方式與投資人簽訂了「投資協議」,為此本人深感内疚,並明確表示貴司從未與任何投資人簽訂過「投資協議」。案發期間,上海脉麟利用貴司提供的延期還款函,在官網發布誤導投資人,使搶錢通平台所有投資人誤認為投資人在平台上的投資款全部借給黄山了。另外,本人家屬為救人心切,假借投資人身份在搶錢通維權群裡引導投資人到黄山市、休寧縣政府鬧訪,嚴重影響黄山市、休寧縣等地方政府社會形象以及貴司及黄山項目正常運營。最終導致不明真相的投資人向國家相關部委、安徽省、黄山市、休寧縣等各級政府及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等單位舉報、上訪等眾多不理性行為。同時部分投資人通過互聯網、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惡意詆毀各級領導,並給黄山項目和貴司股東以及部分高管個人名譽等帶來嚴重損害。

附件三:

于宜泓通過設立北京弘盛鼎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脉麟公司,以搶錢通平台,在未取得開展吸收公眾資金業務相關資格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眾承諾12%至16%的高額固定利息,非法吸收存款,自105年8月4日至107年6月27日集資參與總人數為14,671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0億餘元,已兑付人民幣36億餘元;未兑付人數為2,899人,未兑付金額為人民幣4.2億餘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