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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404號上 訴 人 黃銘宏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黃建復律師複 代理 人 黃育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追 加被 告 江秀鑾

黃宇珮黃芸萍被 上訴 人 黃啟明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 人 羅云瑄律師

莊景智律師林 頎律師李儒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次庭期將對追加被告黃宇珮行當事人訊問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