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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04號上 訴 人 黃銘宏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黃建復律師複 代理 人 黃育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追 加被 告 江秀鑾

黃宇珮黃芸萍被 上訴 人 黃啟明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 人 羅云瑄律師

莊景智律師林 頎律師李儒奇律師蕭佳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