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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44號上 訴 人 胡美鳳

楊朝翔朱家民陳柱愷簡玉齡邱查某林石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被上訴人 邱建智訴訟代理人 黃素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