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44號上 訴 人 胡美鳳 楊朝翔朱家民陳柱愷簡玉齡邱查某林石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被上訴人 邱建智訴訟代理人 黃素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