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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582號上 訴 人 陳盛財

陳姵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6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黃珮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