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88號上 訴 人 美樂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雅慧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