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14號上 訴 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魏潮宗律師胡耀仁蔡文峰沈士姮
參 加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訴訟代理人 王少芸
紀咸仰周威男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漢儒文化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歐降龍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華儒青年關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 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張樹萱律師複 代理 人 賴侑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捐助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