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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5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525號上 訴 人 林玲光被 上訴 人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之結果,原起訴聲明:被上訴人民國108年9月12日健學字第1080009875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及109年2月24日健秘字第1090001540號申訴評議書(下稱系爭申訴評議)均撤銷<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號卷(下稱北高行卷)第10頁>。經原審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基於同一性騷擾事件,追加聲明: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90199707號訴願決定(下稱系爭訴願決定)撤銷(本院卷第308頁),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且原審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皆可援用,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在被上訴人學校擔任數位多媒體設計系副教授,前因學生(下稱甲生)對伊提出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申請,被上訴人性平會調查後,以伊傳送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下稱系爭訊息),造成甲生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規定之性騷擾行為,被上訴人性平會於108年9月12日依同法第25條規定作成系爭處分,對伊為附表二所示處置;伊提出申復,遭被上訴人於108年10月29日以申復審議決定駁回,伊再向被上訴人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又經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24日以系爭申訴評議駁回,伊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教育部申評會)提出再申訴,經該會於109年7月20日再申訴決定駁回(下稱系爭再申訴決定),伊對之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以系爭訴願決定不受理。然伊自105年間陸續發現甲生不當駭入伊之學校教職員作業系統、LINE通訊軟體及臉書等社群網路系統,竄改及增刪伊之打卡、信件、好友名單、影片照片等電磁紀錄,伊始依教師法、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以系爭訊息對甲生為勸告及輔導行為,系爭訊息無關性平法規範之性騷擾。又被上訴人性平會違反性平法第9條規定,組織不合法且委員資格不符,則系爭處分、系爭申訴評議書及系爭訴願決定均有違誤等情,爰依性平法第9條規定,求為撤銷系爭處分、系爭申訴評議及系爭訴願決定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對伊性平會所為系爭處分不服時,依性平法第34條規定,應依教師法第42條、第44條規定提起申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之方式救濟,上訴人不服教育部申評會以系爭再申訴決定駁回其再申訴,未提起行政訴訟,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系爭訴願決定不受理後,始於110年1月29日提起行政訴訟,已逾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106條第3項規定之2個月不變期間,應認其提起本件訴訟,已逾除斥期間而不合法。又系爭訴願決定係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所為,上訴人以伊為對造,當事人顯不適格。另伊受理甲生之調查申請後,依性平法第9條及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下稱性平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組成性平會、申復審議委員會,並自教育部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中挑選、聘請3名校外委員,組成調查小組,訪談當事人,性平會歷經數次開會討論認定上訴人傳送系爭訊息已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4款所稱之性騷擾情節,達成系爭處分之決議及提出調查報告,上訴人收受系爭處分後,陸續提出申復、申訴,伊亦依法組成申復審議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上開委員會之組成及審議過程均無違法,上訴人所提撤銷之訴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及追加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系爭處分及系爭申訴評議均撤銷。

㈢系爭訴願決定撤銷。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茲就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本院卷第286頁)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按訴願事件係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第4條及第5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上訴人因不服教育部申評會系爭再申訴決定而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系爭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決定訴願不受理,並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在系爭訴願決定書上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為系爭訴願決定之法定救濟途徑。上訴人收受系爭訴願決定(北高行卷第39至43頁)後,未於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反於112年2月11日提起本件上訴時(見本院卷第17、21頁),追加請求本院撤銷系爭訴願決定。惟本院非系爭訴願決定之法定救濟機關,被上訴人亦非作成系爭再申訴決定之教育部申評會,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撤銷系爭訴願決定之訴訟,當事人顯不適格。是上訴人主張依性平法第9條規定撤銷系爭訴願決定云云,顯非適法,並非可採。

㈡復按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採任期

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性平法第9條固有明文。再按撤銷法律行為之訴,為形成之訴,以原告有法律所規定之形成權存在為前提,並須由法院以判決直接宣告其應形成之效果者,始得提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要旨參照),如法律未規範形成權存在,自無法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當然之理。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性平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委員13至19人,除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事主人、諮商輔導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之組成為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薦教師代表1人、職員代表2人及學生代表4人。本會成員需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2分之1以上」,與性平法第9條規定:「…得聘性別平等意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委員…」有明顯差異,主張被上訴人性平會組織不合法,委員資格不符云云(本院卷第257至275、308頁)。惟細譯被上訴人性平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內容,與性平法第9條規定之組成委員人數、委員代表之來源、女性委員所占比例,委員需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等內涵,並無差異,且上訴人未具體指出被上訴人性平會何位委員不符性平法第9條規範資格,空言指摘被上訴人性平會組織不合法,委員資格不符,已然無據。況性平法第9條並未規定受性平會調查後決議處分之行為人,或受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之申訴人,得提起形成之訴,聲請法院以判決撤銷性平會所為處分及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之評議決定。是上訴人依性平法第9條規定,求為撤銷系爭處分及系爭申訴評議(依序見北高行卷第47至76、103至107頁)之判決,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性平法第9條規定,求為撤銷系爭處分、系爭申訴評議之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追加依性平法第9條規定,求為撤銷系爭訴願決定之判決,同無理由,亦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雅婷附表一:(發送時間:開始於108年6月13日凌晨1時25分許)編號 內容 1 麻煩你不要再任意進出我個人通訊軟體控制我的人生,我已經忍耐很久了,原來念在有特別的情份,但非親非故的,請你看看上圖。麻煩不要隨便入侵別人的人生並欺瞞盜騙,本想跟你當面說清楚,但一直念舊沒說破,今天打電話想跟你說,就一次解決,你自己好自為知,舉頭三尺有神明。 2 我被你騙超過一年了,夠了,你該自己離開。 3 (上訴人張貼甲生臉書中自稱與他人穩定交往之網路頁面) 4 我說得很清楚了,請全面離開我的領土,包含yt,你現在完全沒資格,除非你徹底斷開姓詹的,別騷擾,到此為止。 5 知法犯法,欺騙偷竊天理難容。 6 你不是也會拜拜信神明,那我告訴你喔,佛菩薩告訴我你同時在跟許多女人交往,也就是劈腿劈很兇。 7 別跟我裝無辜,其實我在做什麼完全被你監控,你每天都會出其不意讓我知道你的存在,很多東西都有證據,你掩飾得再好都沒用啊。 8 如果你不曾連續欺騙,對於你的一切,都會給予祝福,並適時拉把你,可是你越走越偏,曾多次用你能接受低調的方式渡你回頭,但你貪念越陷越深,你這不是為善,而是不斷造孽。 9 還有,你去年因眼紅我跟尚桓等人交情好,擅自盜我所有交友軟體帳號把若干好友刪掉和更改狀態,你還跟我說要霸占我才這樣做,請問你如此對待別人,你自己行為有檢點嗎? 10 (上訴人張貼甲生與女友合照之照片) 11 我被你欺瞞超過一年,這個在原來帳號被你刻意隱藏,另一帳號則曝露出來。你刻意接近示好承諾是從三月,而你612跟他交往…請問你沒有故意欺騙嗎? 12 我曾經懷疑她的身分,你謊稱放假消息,只是夥伴一起工作,擋箭牌,保護色,你說你單身保證絕對忠誠專一呢…請看上圖…你還裝無辜啊…這難道就是德育優良嗎? 13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若從頭到尾你對我坦白,跟誰交往都給予祝福…然而,你犯的錯是自己劈腿無數,還刪除我許多好友,造成無法彌補的誤會,你還覺得無辜被冤枉嗎? 14 包括現在,你仍親眼看我給你打字,這不是偷竊是什麼? 15 請你深自反省,別再做傷天害理的事,最重要盡速離開我的世界,少造一點惡。 16 你知道嗎?你破壞我生活的寧靜,侵犯我隱私,讓我失去朋友,你不負責的在欺騙後拍屁股走人享受幸福,我卻只能永遠被讓你刪掉的好友埋怨著…我曾跟許多友人互動良好,但為照顧你的感受,我也都忍下來不互動了…請看看你多自私… 17 關於你為人的指示很多,無法一一說給你聽,但全都是很糟糕的,世人被你蒙蔽以為你是好人,但在神明眼中你並不是喔! 18 (上訴人張貼甲生與女友合照之照片) 19 看看這從你動態截的圖,到現在還在騙,有無良知?我保證你永遠無法成功,因造惡太多… 20 佛菩薩說你地下情人一堆,是個很糟糕的人,麻煩你自己看清楚,天地鬼神佛無人對你評價是不好的,這是非常可怕,你好自為知,舉。頭三尺有神明,你辜負的,欠的,在落難時會全部被討回來的…附表二:

系爭處分 處置內容 108年9月12日健學字第1080009875號處分 1.上訴人應向甲生書面道歉。請上訴人將書面道歉信函送交被上訴人性平案件承辦人員,再由承辦人員轉交給甲生。 2.上訴人應於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前完成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加強多元性別及相關法治概念之認知。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