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642號
參 加 人 陳儷恬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陳建元與被上訴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卷第283頁),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