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664號聲 請 人 梁定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卿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2編號23「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號」欄關於「1123-23」之記載,應更正為「1122-2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2編號23「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