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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694號上 訴 人 恩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健修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複 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被 上訴人 馬來西亞商思謀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名前:

馬來西亞商大昌華嘉思謀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蘭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