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697號上 訴 人 LANCO CLASSIC ENTERPRISES LIMITED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慶啟人律師王博正律師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 人 程才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