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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750號上 訴 人 范峻豪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被 上訴 人 范恭臺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0